新华网成都11月15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父母因医疗纠纷长期将婴儿滞留医院案,法院判决婴儿父母领回亲子自行抚养,并向医院支付婴儿滞留期间的管理费用。
2005年5月15日,曾某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 两天后,曾某与孩子即出院。同月23日,曾某与其丈夫周某发现孩子颈部有一包块,便带孩子又到省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当日,周、曾二人认为孩子锁骨骨折系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便将其孩子送该院治疗,半月后治愈。
此后,周、曾因要求院方承担其孩子锁骨骨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院方未达成协议,就未交纳任何费用悄然离院,将其孩子滞留于省妇幼保健院,至今仍拒绝领回家。周、曾二人称将婴儿滞留在医院,是为了向医院讨一个说法而非遗弃行为,他们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周、曾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周、曾二人作为受益人,原告就有权要求二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非因法定的理由,否则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周、曾是孩子的生父母,且具有监护能力,应该将孩子领回自行抚养。至于二人与原告的医疗纠纷,因不属该案的处理范畴,当事人可另行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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