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前感染艾滋病毒
在押犯状告医院获赔10万
本报讯
在押犯张铭(化名)入狱前感染艾滋病毒,为此他将三家输血医院告上法庭。12日,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河南省邓州市两家被告医院共同赔偿张铭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10万元。 因张铭未能提供与襄樊市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有效证据,其诉请襄樊市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1995年,张铭因被人用刀刺伤腰部,在邓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肾切除术。因手术中需要输血,邓州市某医院便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1600毫升和血浆500毫升输入张铭体内。后因张铭病情加重,转入邓州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3天,住院期间该医院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200毫升输入原告体内。二被告均未对原告所输入的血液及血浆进行HIV抗体检测。1998年2月,张铭因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铭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然而就在去年一次体检中,张铭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由于在邓州市两家医院的医疗票据等资料仍保存完好,张铭将3家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邓州市两家医院在庭审中不能举证证明献血人员的血液系健康血液,故两医院不能排除张铭在其医院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据悉,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而维权的官司,在湖北省还是首例。(梅军 樊斯坦 张广宇)
《楚天都市报》供稿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