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11月15日电(记者何春中)福建省人事厅、教育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届高校毕业生开始,该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新协议书对容易引发问题、损害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维护毕业生的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福建省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后,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新的就业协议书,内容包括工种、工资、试用期以及违约金等多项内容。
新版就业协议书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书中规定,甲乙双方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毕业生违约跳槽需要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违约解聘毕业生,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毕业生的权益。
新版就业协议书中还明确了大学生毕业后从事的工种,并要求在协议期内,用人单位如因生产、工作需要,须调整毕业生工种岗位的,应与毕业生协商解决。同时,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都将在协议书中注明,按月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应报有关部门备案(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人事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报教育部门),逾期不报的,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和高校有权不予办理就业登记审核和报到证签发手续。
据介绍,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适用于省属和设区市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部属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可使用此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