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记者张娜)“你听说了吗?咱们农民工也要给入医疗保险了,以后我们看病也可以刷卡了!”得知保定市近日出台了《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来自清苑县的农民工小刘兴奋地向工友们告知这个好消息。
为了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近日,保定市出台了《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预计在年底前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扩大到9万人。《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户籍在农村,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统筹地区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次性为农民工缴纳合同期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按月或季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百分之三左右。参保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次月一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已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缴费的,可以继续执行。农民工可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那些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要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办法》还强调,凡是在保定市境内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也参照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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