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调查
文/阎礼
2006年9月22日,发生在内蒙古某市的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由于该案已在建设部备案,因此备受新闻媒体关注。
这天,申请人李书吉早早地来到法院,他激动地说:“我非常感激兴安盟法院的领导启动再审程序,我终于盼到了这一天,拆我的房子每平方米给700多元,开发商盖的房子每平方米卖到近4000元,这不是拿土豆换黄金吗?”
发誓要依法讨回公道的申请人李书吉,这次特意从京城请来素有“拆迁法第一人”(多次参与房屋拆迁的立法工作)之称的王才亮律师作为代理人。法院对此案也高度重视,委派审监庭周庭长担任主审法官。
两份评估报告相差40万元
这起拆迁纠纷还得从头说起。
李书吉的食品厂地处某市第一百货商店对面,是名符其实的黄金地段。这座食品厂占地面积11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35平方米。
2003年9月,某市房产局发布了一份拆迁公告。其中包含这样的字句:“2003年9月11日至30日拆迁完毕。”但直到2003年的11月27日,被拆迁人李书吉才接到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送来的评估报告。
姗姗来迟的消息,使李书吉感到震惊。他尤其不能容忍的是补偿金的低廉:“这么好的地段,这么大的面积,连搬迁费、营业损失等等所有的补偿,才给我估价58.4万元。”
李书吉不能接受,便向上级主管部门“讨说法”。
2003年12月下旬,盟、市(县级)有关负责人对李说:“如果不服第一次评估结果,可以请专家进行第二次评估。”
次日,心急如焚的李书吉便前往呼和浩特市,依法邀请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内蒙古北方融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进行第二次评估。
经过8天的认真评估,“北方”对通利食品厂房地产估价为85.9079万元,其中还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工、停业的补助费。两个评估报告相差40万元左右。
面对如此巨大的差异,该怎么办呢?该以哪一个为准呢?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二次评估如果与第一次评估相差不足百分之五的,采用第一次评估;如果相差超过百分之五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各界代表参加的辩论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辩论,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
由此看来,这个专家委员会至关重要,但问题偏偏就出在这其中的所谓的“专家”身上。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该市房产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两个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时,李书吉发现,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7位专家中,有贾某某、王某某,是在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李书吉认为,这些人应该回避。
于是,李书吉向兴安盟建设局反映,得到的答复如下:“关于该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贾某某、王某某在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确有其事,但没有在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和领取任何报酬。”
兴安盟建设局同时认为:“严格来说,贾某某、王某某等专家再对大兴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进行鉴定不十分合适。但《房地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有注册规定,我盟现仅有此一家评估机构,只能在此注册。这属情况特殊,也可视为不在回避之列。”显然,这话说得十分勉强。
对此,该市房产局的负责人也如是说:“我盟就这一家房屋评估机构,不让他们参加,人就不够了,特殊情况 。”
行政法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本案公正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本次鉴定是房产局组织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就要受行政法的规范监督与制约,也就必须遵守行政法,他们没有自行回避。被拆迁人李书吉两次举手,要申请贾某某、王某某回避,但都被当时主持专家鉴定的该市房产局副局长连连摆手制止。会后,李书吉问这位副局长:“为什么不让被拆迁人说话呢?这几个专家中有应该回避的,怎么不回避呢?”
他说:“这是两个评估公司的专家辩论会,你不能发言。”
李书吉又质问:“你们这里有‘大兴’的几个评估师,有利害关系为什么不回避呢?”
这位副局长说:“没有的事,没有的事。”
结果,专家鉴定会以“估价依据不充分、技术路线不规范、估价方法不合适、估价结论不符合该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等五条理由,否决了“北方”的评估报告。“大兴”的评估师“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再审的法庭辩论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王才亮一针见血地指出,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不合法。首先,拆迁人委托大兴公司的评估无论是技术路线还是估价结果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本应当首选市场比较法,以尽可能符合市场价位。但大兴公司没有按《房地产估价规范》来评估,结果只能是背离市场价值,导致市场售价4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被评估为760元/平方米,意味着拆五个平方米才能买回一个平方,这显属不公平、不客观。
纠纷解决者应处于中立地位。英国的自然正义中就有“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说法。美国的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解释道:“冲突的任何解决方案都不能包含有冲突解决者自己的利益。”
所以,王才亮律师郑重指出,本案的裁决机关面对当事人委托的两份评估报告组织了专家鉴定,最终选定开发商委托的大兴公司的评估报告,鉴定与选定均违反公平、公正之原则。
在鉴定的专家中,有两人系大兴公司的注册评估师(同时又是裁决机关的干部),有一人为裁决机关的法律顾问即原审的代理人,这种具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无疑不能参与鉴定。该案在复议阶段,裁决机关的理由是这两名专家没有在大兴公司拿工资,而我们惊讶地发现虽然拿工资与否难以查实,但专家却是该评估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公司股东还能说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吗?
对法律的执著换来久违的再审
有了那纸所谓的专家鉴定书,一锤定音。几天后的2004年5月31日上午8点30分,某市人民法院依据市房产局的申请,前来强制执行李书吉房产的拆迁。
按理说,即使这样,被拆迁人也应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但一向知书达理、为人豁达的李书吉还是在情急之下做出偏激之举。他在屋顶上,用10余米长1.5米高的铁牌,上写“遵守宪法,利国爱民”,并将铁牌接上电源,双手挥动国旗,不停高喊着“请你们遵守宪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把一桶汽油倒在脚下,放火点燃,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经过一番扑救,才把火扑灭。
事后,李书吉对记者说,当时就想以死抗争,但法院的法警队队长蒋录奇,脚踩离地3米多高的一根4米长木杆,冒着浓烟与烈火,不顾危险冲到我的背后,将我拦腰紧紧抱住,真诚地劝慰道:“老李,你要珍惜生命,千万不要犯糊涂!有什么事以后再说吧。”之后,李书吉因妨碍执行被行政拘留15天。
被释放后不久,李书吉便提起行政诉讼,但均以败诉而告终。他不灰心,他相信法律迟早会还给他一个公道。于是,他就一次次进京上访,也一次次向盟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再审。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李书吉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为了慎重,该院以本单位的名义重新请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李书吉房产进行了评估,这次评估价为73万元。也正因如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才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私权保护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对私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充分确认私权和保护私权的社会。中国长期以来义务本位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是充分认同和尊重私权利的经济。我们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私权利的保护也愈加重要了。要保护人民的追求财产的进取心,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每个人都富裕了,国家才算真正的富裕。
“我的财产,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宪法里规定的与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各级政府。民法里对权利的确认,比如说,对我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确认,就意味着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如果想使用我的东西,可以,但要跟我谈,通过交易来允许你使用。”离开了物权,我们无法有尊严地生活。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私权保护问题,当前拆迁纠纷不断,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不到位。房屋拆迁活动实质上是民事活动,拆迁双方当事人应该完全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所以,政府只有转变理念,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私权利,才能保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1月上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