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刚通讯员黄叶华)明知不能租赁土地,却骗取他人交付租金。日前,诈骗他人32万元巨款的海口无业游民洪某,一审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洪某与澄迈老板王某欲合作租赁海口市东山镇琴山村的1200亩土地,因村民意见不一,一直不能办理手续。 2005年8月,洪某在明知该地租不下来的情况下,多次致电深圳的李某,称其可以办理该土地的租赁事宜,骗得李某的信任。2005年8月29日,洪某谎称土地的租地价格为每亩每年85元,并将该地的一份《土地经营合同书》文稿传真给李某,要求李某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该合同的约定汇付前3年“租地款”到其个人帐户。2005年9月,李某按洪某的要求,先后将32万元汇入洪某的个人账户,并按其要求书面授权洪某全权代办土地租赁事宜。
被告人洪某收到李某的汇款后,并未办理任何有关租地的事宜,随后就将其中的12万元购置了小轿车。之后,又在两个月内分多次将余款20余万元提现,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05年11月15日,李某来到海口,要求与琴山村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否则退还“租地款”。洪某向李某谎称已将该款全部交给村里,随时可以退还,并向李某补写了收据,承诺于当年11月22日还款。11月27日,洪某停止使用该手机,从此避而不见,李某遂报案。2005年12月12日,洪某被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