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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对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质疑: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获益者是收入较高家庭,这部分人只占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超过1万亿元,约有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成绩应予肯定,但问题也不容回避。
确实,住房公积金主要面向的是有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但情况并不如世行说的那样绝对,因为在这些单位和个人中,既有缴存很高比率公积金的,也有缴很低或干脆缴不上来的,并非都是较高收入者,住房公积金本是为了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买力相对不足而设计的,它既不是福利制度,也不是覆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只是一种互助制度,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曾经规定了公积金缴存率12%的高限,但有些效益好的企业擅自把缴存率提高到高限以上,有的达到了30%。实际上,这么高的缴存比率已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初衷,变相成为这些企业的一种福利,同时,由于公积金不用缴税,这些企业缴这么高的公积金实际上是在逃税,世行的质疑恐怕是由此而来。怎么解决这一问题,一是严格缴存比率,二是对超过一定比率的公积金征累进税,缴得越高征得越多。
或者,干脆对缴存上限不加限制,缴得越多越好,但严格限定其只能用于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房贷款,严格限定其贷款额度,对购买非普通商品房者,取消其公积金优惠利率,限定其购房后提取公积金的年限,并且在其提取时加征税收。一方面是限制,另一方面是开放,一是开放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分散机制,二是向全社会开放,特别是向那些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人群开放公积金贷款,将一定时间内占用缴存比率高的企业和个人的公积金获得的利益,或者将征收的住房公积金税补贴住房公积金,这样国家不用拿钱,就能使这些无力缴存公积金的人,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即享受国家给予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新住房保障制度,只有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才有可能避免沦为富人的避税天堂。(陈雪根)(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黄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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