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已尽了义务,游客景点受伤,一审法院判决景点负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判定旅行社和景点共同负赔偿责任———
游客在景点受伤旅行社担不担责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湖南株洲一名游客在永州金洞漂流时,因为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事故,游客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应由景点负责赔偿,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旅行社和景点共同负责赔偿。 此案的二审判决近日在湖南旅行社系统产生了震动。
2005年8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机关干部周某由单位同事田某代理,与湖南省株洲市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株洲市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约定全团总人数18人,旅游线路为永州金洞漂流二日游,成人费用370元/人(该费用只含漂流费,不包括永州各景点的门票)。合同附则第二条规定:“游客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旅行社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8月14日,周某等18人由山水旅行社导游宋某带领,来到永州金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洞公司)经营的金洞漂流旅游景点进行漂流,由导游宋某为游客购买了漂流门票,另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3元,保险金额5.5万元。按照景点的安排,周某等7人乘坐一条漂流船,上船前,旅行社导游宋某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警示,但在漂流过程中,由于金洞公司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周某落水后受伤。8月15日,周某转至株洲市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818.37元,经法医伤情鉴定,周某环椎半脱位,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8级伤残。
事发后,旅行社认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在金洞公司,应该由景点方金洞公司对游客的伤害进行赔偿,但周某却坚持要向旅行社索赔。2005年12月29日,周某将山水旅行社起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7154.85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金洞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水旅行社为原告购买了漂流门票后,原告与金洞漂流的经营者金洞公司形成了漂流服务合同关系,金洞公司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山水旅行社已尽到其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在对旅游项目的推介、选择以及在事故发生对原告的救助和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等方面均无过错,故一审判决由被告金洞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2.7万余元,山水旅行社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金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保证游客愉快、安全地完成旅游项目,本案从漂流实施过程来看系两个旅行社共同完成该旅游项目,但金洞公司和山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能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致使周某受到伤害造成损失,未能达到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最终目的,故金洞公司和山水旅行社均构成了违约。2006年9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由山水旅行社和金洞公司共同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类损失12.7万余元。
山水旅行社副总经理胡盛睿说:“旅行社和金洞公司相互之间的服务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两公司在各自的服务范围内收取服务费用。漂流票收入归金洞公司独享,我公司并不分享,二审法院凭什么认定我公司与金洞公司在共同完成漂流项目呢?”
湖南长沙某旅行社总经理谭常德听到此案件的二审判决后,深感震惊,他对记者说:“如果不管我们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游客旅途过程中的所有伤害负责的话,我们旅行社只有早日关门了,而各个景点也更会忽视景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反正出了安全事故旅行社也要赔偿。”
同时,此案也引起了株洲市旅游协会的注意。2006年11月3日,株洲市旅游协会致函株洲市中级法院,协会认为: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庭既然都认同了山水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旅行社就不应承担由于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不存在旅行社代为赔偿一说。假如只要是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论在旅游过程发生了什么事,旅行社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谁还敢去经营旅行社?
据记者了解,目前,山水旅行社已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