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外是否还能获民事赔偿
50名矽肺病职工双份索赔被驳回
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50名职工均不同程度患有矽肺病,企业只给10年的工伤待遇,为此他们将企业告到法院,除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要求企业给予民事赔偿。 那么,职业病这一特定工伤是否有权获得双份赔偿呢?近日,福建省将乐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经上诉。
50名原告均属原将乐县煤矿职工,由于长期从事采煤工作,都不同程度患有矽肺病,经将乐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们为3至7级不等伤残。2002年6月,将乐县煤矿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单位名称改为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根据当时改制决定,退休和退养的职工仅获得10年的“三项补贴”(粮差补贴、工龄补贴、类区补贴)9360元、营养费3540元、职业病门诊补贴6600元,解除合同的职工只得到工龄买断费和医保。职工们认为,“三项补贴”、营养费、职业病门诊补贴是职业病职工终生享受的权益,企业不能只补贴10年,50名职工将安信公司告到将乐县法院,要求除了享受另外10年的“三项补贴”外,还要求每人获赔8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乐县煤矿被安信公司兼并时,原告各领取了10年“三项补贴”、营养费、职业病门诊补贴,其它相关待遇转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他们要求再享受10年的“三项补贴”等补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同时认为,社会保险机构已承担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无权因患职业病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