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遭误解 稍有不慎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或身涉刑责
艰辛与困惑 平添律师执业风险
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律师注定要发出理性的不同声音,也注定要为这种声音付出代价。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取决于法律文化的传统。11月10日至15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一批活跃在一线的律师,他们用自己的亲身体会,勾勒出一幅律师执业风险图。
本报记者 李伟雄 本报通讯员 初丹萍
律师孙某,利用会见之便,为一黑恶势力团伙首要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11月14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媒体透露的这则消息,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律师身上。就在4天前,11月1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涉嫌受贿一案,截至目前,已经有十余名律师受到该案牵连,正在接受调查。
记者的采访首先从深圳的律师中开始的。
“律师的执业风险,既源自于律师行业的特性,也有外部因素。”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中,代表私权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比代表公权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面临更多的艰辛和困惑。”
高强度快节奏竞争激烈 引发生理精神健康危机
在许多人眼里,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收入丰厚、衣食无忧。而不久前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却揭示出很多律师光鲜外表下掩盖着的生活艰辛。
这份由华南师范大学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历时1年共同完成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17名律师中,处于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律师的比例为35%,90%的律师可支配收入在20万元以下。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因为没有接到案件而又要缴纳社会保险和管理费用,年收入竟为负数。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潼修告诉记者,该市4000多名律师中高收入者所占比例不超过20%,其他大部分律师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
“律师的生存压力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张志说:“没有案件时要为‘无米下锅’发愁,每天到处寻找和开拓案源;接到业务收了费用后又有了新的焦虑,老是想着怎样才能把业务做好,让客户满意,精神上始终处在紧张状态。”
由于律师业务本身具有内容多样性、复杂化的特点,对从业者的注意力、责任心及个人能力要求较高,高强度、快节奏、竞争激烈的工作使得许多律师休息不足,缺少锻炼,从而引发生理和精神健康危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联合调查结果表明,有67%的律师每天睡眠时间在7小时以下,有66%的律师每天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在3小时以下,其中有17%的律师完全无暇参加体育活动。记者到深圳市律师协会采访时,还获悉一名41岁的男律师因工作压力太大,近日出现精神分裂症状被送入医院救治。
维护当事人利益却遭误解 律师自身权利时常受侵害
“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理解这一点,当律师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时,他们认为律师就是和‘坏人’、‘恶霸’一伙的。”说这话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一次被参加庭审的村民围攻的经历,让他终身难忘:
当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时,听众席上猛然站出几个满脸怒气的中年人,他们开始是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马上宣判?”、“为什么始终不抓被告人入狱?”然后把矛头指向我,质问“为什么律师要给这么坏的人辩护?”“你们到底收了张广振多少钱?”最后是谩骂。
我开始意识到可能会有冲突发生,我尽量用低缓、清晰而深沉的语调说:“被告人如果犯了罪,就一定会受到惩罚。我为他辩护,并不等于袒护他,并不等于为他开脱罪责。你们要相信法律,要相信法官……这是律师的工作……”然而,没有人听我说话,其中的一人怒吼道:“不要相信他,他和某某是一伙的!打他们!他们都不是好人……”
律师被打的消息早已不算什么新闻,律师的人身安全已经成为律师执业中不可避免的风险。
对此,北京市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吕良彪这样解释:“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而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
未尽职造成当事人损失 律师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界:原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法院认定嘉华律师所律师在受聘为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因未能尽职把关识破与燕化公司合作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骗局,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而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起天价赔偿案创下了当时国内律师行业最高的赔偿数额,律师高风险特征显露无遗。
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于秀峰对记者说:“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需要高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如果马虎大意,敷衍了事,一旦造成受托客户的损失,则很可能要承担民事索赔的风险,甚至会招来牢狱之灾。”
北京森毫公寓假按揭骗贷案中两名律师的落马印证了此话。这起案件中的两名律师因未对申请人伪造的收入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就先后向银行出具了161份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行北京分行根据这些意见书,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亿余元。今年7月10日,这两名律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70%以上为个人合伙所,依法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一个金额较大的赔偿案,就有可能让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个别律师业务能力不强和法律知识欠缺,办不了的案件硬着头皮去办,或者不认真调查分析案情,只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讨好当事人,或者将当事人的重要证据丢失,忘记出庭,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执行期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这都给律师自身带来执业风险。”湖南省郴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海军说。
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 刑辩律师面对刑责风险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和商人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深圳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这样说道。
“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内幕交易的一个原因。”这位律师说起自己办案中的遭遇,显得很无奈。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告诉记者。
“在刑事辩护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甚至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在记者采访中,还有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该条文这样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一致认为:“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强向记者叙说了他的亲身经历:
我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涉案的一名证人主动找到我,提出原来关于受贿数额的供述错误,于是我找了另一名律师一起对这名证人做了调查笔录,在开庭时提交给法庭。然而,公诉机关却认为是律师指使证人改变证词。最终由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才不了了之。
虽然事隔几年,但李智强回忆起此事仍心有余悸:“在此以后,我只要是办理刑事案件遇到需要调查的情况,都事先与承办的司法人员联系,取得支持后,才去调查或者直接请求司法人员调查,这样才能有效回避律师取证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项统计数字表明,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逾300名律师因为“306条”身陷囹圄。全国律师协会曾经对23宗律师涉及伪造罪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
建立风险转嫁机制 争取司法机关支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或者身陷囹圄的危险。究竟该怎样预防和规避这些风险呢?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告诉记者:“深圳市律师协会已连续多年为全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投保律师职业责任险,一旦发生因律师失误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赔偿事故,每个律师最高可获得人民币600万元的保险赔偿。”
为提高律师抵抗风险的能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建立了培训制度,即由市律师协会对新入职律师上岗培训、对在职律师培训和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培训,培训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讲解如何防范执业过失引发的风险。
而要规避刑事诉讼辩护中律师的责任风险,则要重视律师的取证工作。黑龙江律师孟阳这样认为:“可以通过在公证机关派员在场情况下公证取证、申请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尽量避免在非庭审场合直接接触证人等方式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