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汪学香通讯员刘建华)为确保道路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部分交通肇事当事人为图方便“走捷径”,采取私了的方式,往往留下“后遗症”,从而使维权之路异常艰辛。
11月13日,银川市保伏村六岁的男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撞倒致伤。孩子父亲赶到现场,和肇事者协商后,将孩子送往医院检查。见无异常情况,肇事者交给孩子父亲100元“营养费”后,拍着胸脯称,自己是红花乡某村居民,孩子要有什么问题尽管找他。见孩子并无大碍,孩子父亲在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和肇事者电话后,将孩子带回家中。未料当晚,孩子右小腿开始红肿,疼痛难忍。到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小腿骨折。孩子的父亲立即到红花乡找肇事者,但该乡根本无此人,所留电话号码也不存在。11月14日,孩子父亲到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报案,经查,根本没有该摩托车的档案。
无独有偶,11月12日,两辆摩托车在银川市上海东路和民族北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人协商后撤离现场,后一人反悔。报警后,两人各执一词,互称对方闯信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因无证人及相关证据,加之事故现场已移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民警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告之双方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交警在此提醒,发生伤人的交通事故后,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私了需谨慎。否则,不但举证艰难,而且极易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欲速则不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