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精神病人送治v
□本报记者 孟登科 □实习生 王成波
2006年9月1日的《新京报》报道,重庆女医师曾四度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而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她并无精神病。法院经过调查,判定丈夫为了“包二奶”而做出虚假病史陈述。
2006年10月21日,27岁的深圳女子邹某被家人强制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接受治疗。邹某对自己要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事先有预料,早在10月8日,就与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邹某认为亲属间存在利益冲突,亲属有虚假陈述、强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因此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她的一切权利。但是,医院以“病人家属拒绝病人与外界接触”为由,拒绝了律师探视其当事人的请求。律师认为医院只对委托人(家属)负责、漠视病人权利的做法并不合理。
近来,被亲属或者供职单位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在各地也均有发生,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精神病人的送治权在谁?
目前在中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治疗。但对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则没有法律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对“黄远萍案”中单位做法表示了认可:“现在有很多上访的事件中,不乏精神病人的案例,而且还很多。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了烦躁不安、危害性倾向等现象,把其送到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和治疗是无可非议的,不通过卫生机关的鉴定程序又怎么确定他是不是有病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则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做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法院的宣告依据是对于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这可能大大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少则3000多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费用也令人却步。
所以,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避。
现实中,大部分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是由亲属送治,杨小君认为“亲属决定”存在风险:“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亲属可能是首要受害人,但亲属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存在这种受益利害关系,而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也可能根本未患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诊断、治疗与鉴定程序如何规定?
关于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与鉴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应由两名以上主治医生在两周内确诊。如果两名以上主治医生无法确诊,可组织医院的医生会诊鉴定。精神病人可否康复出院由精神病医生提出意见,并由亲属决定。”
在精神病人的确诊过程中,应该有一段时间的观察期,观察期有助于医院确诊,但这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病情属实,那么可能会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另一方面,如果被证明是正常人,那么观察期限制人身自由就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何颂跃主任此前曾表示:“我国目前的民事精神病鉴定程序比较乱,法律对此没有进行调整。怎样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启动后被鉴定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都存在问题。民事活动中,患者、患者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启动的精神病鉴定都只是单方的举证鉴定,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证据而不经过审查和质证过程。”
但是,现实中单方举证鉴定频频发生,其原因就在于强制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定仍是空白。
精神病医院应该对谁负责?
按常理,精神病人的收治是双保险,一方面需要亲属的主动送治并提供病史陈述,另一方面医院还需要面诊。但是这两方面并非不可突破。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何恬认为:“目前,非自愿性住院诊疗的精神病人,其病情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亲属提供的相关病史以及病情描述。”如果医院仅根据亲属的病情陈述作出诊断,难免有失公正。
而且,尽管国家是有相关的精神病检测标准的,但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明显,所以在病症判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正规点的医院可能会依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进行入院前的诊断,以及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相当多的医院,仅仅是按照亲属提供的资料,就予以收治。”
如果精神病人和送治者之间存在纠纷,而医院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独立诊断的立场,那么精神病人就很可能被误诊。因为,精神病院“也要挣钱吃饭”,精神病院为了盈利,见病人就收,“以填满空床位为目的”。
现实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只对送治者负责的做法也是惯例。一些比较负责的医院的做法是,得知病人和送治者之间有纠纷的,往往会劝病人出院,等纠纷解决后再送治;但是大多数的医院对这一因素并不理会,医院所遵循的“为送治者负责”的不成文规定,往往就是“为买单者负责”。
事实上,由于精神病的诊断的特殊性,要想事后追究责任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研究员认为:“特别是非器质性的精神病如躁狂、偏执、精神分裂症等只是判断性的概念,而缺少实在的证实根据和实验证明,它不像器质性的精神病可以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所以在鉴定上存有很大的主观性。”
况且,即使是误诊,也只有等病人治疗出院以后才能提起相关的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只能事后追究责任,而不能提前预防。因此,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风险并不大。
刘白驹研究员举了一个例子:“我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有个女精神病人被医院实施了节育手术,但医院声称是为了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最后这件事也不了了之。有时候精神病人往往处于治疗的弱势地位。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这也往往成为了监管的盲区。”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精神病人在强制治疗期间的权利问题不可漠视。孙东东教授认为:“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情况极其少,相反,现实存在的是大量的精神病人没有条件得到有效治疗,不能因为机械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杨小君教授则明确反对制度设计中忽略少数人的倾向:“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的要求。因此,将表面正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存在探讨的空间。就整体估计,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医院的情况属“极少数”,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学者不仅要关注“大多数”的问题,也应关注“极少数”的问题。而且,如果正是法律的缺失或漏洞导致这类案例产生,那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类案例将会更多地出现。”
事实上,杨小君所关心的“极少数”的问题,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刘白驹研究员认为:“在治疗中,如果不是紧急情况,病人应享有最少约束治疗权、探视权、通信及隐私权等。”
杨小君教授认为“黄远萍案”中医院的做法“绝对不正确”,“一般情况下,家属是完全可以要求与病人见面和照顾病人的,医院只能对病人和其家属负责,怎么能对单位负责呢?”
理论界普遍认为精神病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应该被尊重,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很多病人的权利被限制了,因为一到了医院就由不得自己了。
《精神卫生法》何时出台?
专家们一致认为,精神病方面相关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
尽管有部分地区如上海已经出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但是,杨小君教授认为:“由于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内容,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法规中含有限制人身自由内容是不合适的。”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就已启动,但只1990年就十易其稿,直到今天也没能正式出台。杨小君建议:“应当提升制定机关的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精神卫生法草案。”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