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
法院一审撤销校方处分决定
本报记者 阎永纬
近日,对于已经被勒令退学两年的一位原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来说,甘井子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犹如叩开他的命运之门:撤销大连理工大学两年前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责令该校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这位现年26岁的大学生,2000年考上大连理工大学工程力学专业。在校就读4年,除英语四级考试未达标外,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如果英语四级考试不达标只发给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证书。这位大学生在多次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未过关的情况下,在临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考试中,采取了找人替考的作弊办法,2004年6月24日,校方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此时离毕业仅有一周时间。
这位大学生被勒令退学回家后,不敢将实情告诉省吃俭用供养自己上学的父母;两年来不断应聘所学专业职位,但都因为没有毕业证而遭拒绝。今年4月22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撤销勒令他退学的处分决定,并要求为其颁发大学毕业证。
大连理工大学出庭代表在庭审中反驳说: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学校的违纪处分条例也规定,请他人代考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因此给予原告勒令退学处分完全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取得本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通过教学计划内课程并达到毕业水平的学生颁发学业证明,用以承认该学生所具有的学历。原告取得被告学籍后,在工程力学专业学习四年,学习期间通过了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并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已达到了毕业水平。
虽然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作出处分,但学校应当遵循法定的公开、公正原则,并应该充分保障受处分者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剥夺原告受教育权的“勒令退学”处分之前,并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处分作出后,亦未向原告本人直接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大连理工大学对该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责令大连理工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法庭宣判时,这位大学生两手并拢站得笔直,眼含热泪却目不转睛注视着法官身后的国徽。
据悉,大连理工大学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