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养老金缴费与待遇水平挂钩
本报讯 记者王继然
近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制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等均做出重大调整。
新条例对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做出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入比例统一由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
该条例还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新办法,直接把待遇水平与本人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和退休年龄早晚挂钩,突出“多工作、多缴费、多待遇”的原则。这一新的计发办法,将从机制上引导、鼓励人们参保缴费,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