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提建议 省政府发文 湖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门发文,就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各地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通知的落实工作。
今年上半年,按照审计署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湖北省审计厅组织对全省16个市州住房公积金和8个市州房改资金进行了审计,揭示了当前住房公积金和房改资金使用管理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管理体制未理顺、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及个人贷款发放率偏低、违规放贷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现和移送经济案件线索两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情况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8月21日,湖北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和房改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和副省长李春明在会上强调,要从完善住房公积金和房改资金管理制度和机制上,切实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通知强调,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按照《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2006年10月底前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直属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县(市、区)管理机构和分中心的调整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
通知指出,各地要力争在2006年11月底前全部收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回收责任人,列出明细,逐笔清理。凡是由各级政府批准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对已形成损失难以收回的企业贷款,要按规定纳入核销程序。对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以及《条例》施行后发生挤占挪用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全面开展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公积金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督办,确保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2006年底前全面建立制度公积金制度。凡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于11月底前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交由所在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通知还明确有关部门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各地要加强对职工住房贷款需求分析,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创新贷款品种,规范化管理,积极发展二手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个人贷款项目。树立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续,限定办理时限,推行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优化担保方式,规范贷款担保行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着重指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管。尤其是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严格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和《办法》所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落实联合督查调研、举报受理、定期通报和信息披露等制度。要统筹规划,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实时监控。省建设厅要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现场检查稽核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抓好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管水平。省财政厅要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管,建立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合适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