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电梯故障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致使自己吓出病,孙女士为此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电梯公司上诉到二中院。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建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察慈小区12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该楼电梯的维保单位,均有义务保证该电梯的正常运行。 由于二公司对该楼电梯的维修管理不力,孙女士在乘坐该电梯时电梯停运并停挂在楼层之间,致使其受到惊吓。对此二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孙女士去医院就诊,所诊断的病情及所花医疗费用与二公司之间并未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补偿孙女士医药费等损失2000元。一审判决后,电梯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