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一个突出的亮点是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她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那么如何向社会公开呢?鉴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媒体,因此必须另辟蹊径,确保公开化规定的落实。 我认为立足实际,县级人大常委会公开行使监督权情况,应该“三管齐下”:
一是通过向社会新闻媒体“挖潜”。作为重要会议,现在各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当地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是要作采访宣传的,一些决定、建议也要报道、刊登。因此,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刊登会议公告、公民旁听公告和进一步加大报道的内容与力度等,也就是通过“挖潜”来提高公开化的程度。
二是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在各级政府都已建立起新闻发布会制度,我们人大常委会也应顺应形势,把建立起新闻发布会制度,作为一条公开化的有效途径,在审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是通过建立人大自己的网站。现在已有一些地方人大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常委会的工作目标、步骤、决定和动态等等,在上面详细、全面,一目了然,群众随时可以浏览。诚然,建一个网站投入少、收益大,我们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把自己与整个社会和世界联系起来。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