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1月16日讯
海口一男子以帮忙租赁土地为由,骗取深圳一女士3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小轿车和个人挥霍。11月14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现年42岁的洪光和是海口市人。2004年,洪光和与“澄迈老板”王某欲合作租赁海口市东山镇琴山村的1200亩土地,因村民意见不一致,一直不能办理。2005年8月,洪光和在明知该地租不下来的情况下,多次电话联系广东深圳市的李某,称可以为李某办理该土地的租赁事宜。2005年8月29日,洪光和谎称土地的租地价格为每亩每年85元人民币,并将该地的一份《土地经营合同书》文稿传真给李某,要求李某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该合同的约定汇付前三年“租地款”到其个人帐户。
李某遂按洪光和的要求,于2005年9月1日、9月8日分别将20万元和12万元(共计32万元)人民币汇入洪光和的个人帐户,并按洪光和的要求书面授权洪光和全权代办土地租赁事宜。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洪光和收到李某的汇款后,未办理任何有关租地的事宜,并于2005年9月2日将其中的12.2113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小轿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李某)。之后,洪光和又在两个月内分多次将余款20余万元提现。至2005年11月15日,洪光和已将李某汇入的32万元全部提现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光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为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尚未追回的赃款将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洪光和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王小武黄叶华)(来源:海南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