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真是挺让人闹心的,最近关于“医闹”的话题越来越多。卫生部对“医闹”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坚决打击这种违法的行为”。但是堵不如疏,光靠打击显然还不够。《人民日报》近日一则关于医患关系的消息引人注目:
近日,我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太原成立。 自成立以来,该机构每天都能接到10多名患者的咨询电话,目前共调解医疗纠纷8起,其中1起已调解完毕。山西省司法厅巡视员梁淑云说,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解决中,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了“绿色通道”。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让人赞赏。互相体恤比鱼死网破更为重要,寻求调解比大动干戈更能解决问题。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暴力,选择调解而不是选择对抗,“人民调解”的方式的确值得期待。在对“人民调解”表示敬意的同时,先说说日前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事。
我的安徽老乡在南京做农民工,日前小两口到镇卫生院给婴孩打防疫针。不巧正赶上该疫苗已经用完了。于是,医生推荐另一种疫苗(需要交待一句,该疫苗收了100多块钱),但是孩子恰恰并不属于该疫苗的适龄人群。结果可想而知,孩子差点命丧黄泉,被紧急送到医院急救后方脱险。令人意外的是,面对这种结果,该医院推卸责任,矢口否认自己的过错,不肯承担医疗费。即便南京著名新闻栏目“南京零距离”介入,也无济于事。老乡愤愤不平,也哭了也闹了,但是连该医院院长的影子都没看到,更别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由此我想,如果江苏也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类似的无奈遭遇说不定就能得以化解。但不容回避的是,如果没有误种疫苗在先,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医疗纠纷了。
山西省成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三大亮点:调解员从普通市民中挑选;中立立场更显公正权威;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合同效力。应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确实颇具合理性。问题是,对于那些是非曲直很明确的医疗事件,就如上文提到的老乡遭遇,谁对谁错,一目了然,但当事的医生就是不肯自咎,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此时,即便“人民调解”介入,受伤最大的依然是患者,即便该医生因而受罚了,也是咎由自取,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
一言以蔽之,调解是有必要的,对于责任不明确的医疗纠纷,确实需要有良知的、有专业知识的调解员介入,同时要尽可能地保持中立立场。但是,对于一些惟利是图的、良知几乎泯灭了的医生,与其事后调解,不如事前防范;即便只能事后调解,也应对这样的医生予以必要的惩戒,以儆效尤。
其实,透视医患矛盾日益加剧的背景,这与当前我们的许多医院背离公益性质有关。医疗卫生是政府提供给公众的公共产品,如果医疗机构利欲熏心,医患矛盾自然不会绝迹。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面世,的确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应该被广泛推广,但它不能只是被动应变下的权益之计,不能只扬汤止沸而不釜底抽薪。从医疗体制深化改革入手,真正还原医疗卫生的公共产品本性,也许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矛盾。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