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对居民住宅楼室内装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违者将负程度不同的法律责任。
本报9月27日曾就《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百姓关注的内容做过报道,在本次常委会上,组成人员再次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若干条款或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了新的内容。 如《条例》中明确,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自行安装报警器;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的声响装置;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进行治理;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它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相关的执法部门将有权对其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边铁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