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冀保珍)日前,震惊邢台的该市公安局督察民警刘勋纠集他人故意杀人案,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对其他被告依法作出不同判决。
该案发生在200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勋纠集许文强、李志辉在市公安局督察部的办公室内进行预谋,之后购买了杀人工具,挖好了埋人的坑。被告刘勋开车与其二人将被害人李明从办公室骗至其车上,对李明进行殴打,采用捆绑、用胶带粘嘴、塑料袋套头、用绳子勒等手段致受害人李明窒息死亡。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勋身为公安督察民警,本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其纠集他人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惩。
2005年6月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06年9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11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被告许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手持判决书的受害人家属痛苦地说:“刚刚结婚一年的惟一儿子被残忍地杀害了,而且,被告人选择了儿子27岁生日这天将其杀害,让我们一家人痛彻心扉。同时,我们在悲痛之中也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惩犯罪的行为深表感谢,我们也因此得到了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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