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声称:页面未更新所致 专家认为:电子交易立法尚待完善
华龙网讯在网上商城购买电器,下过订单后商品却涨价,商家要求顾客按新价格付款。昨日,家住大渡口区九宫庙的刘先生寻求律师帮助却悻悻而归——律师告知:网上“下订单”的行为难以定性,维权道路艰难。
刘先生说,国庆前他在某网上商城看中一台笔记本电脑,标价8250元,比市场便宜400元至500元。他当即按网站上指示的购物程序,向该商城下了订单。哪知国庆节过后,商城给他发了封电子邮件“非常抱歉,您购买的商品已调价为8450元,如有需要请重新购买”。
刘先生很生气,“商店卖东西,标多少就卖多少。怎能顾客说要买,你再说涨价,岂不是摆明了宰客?”
刘先生回信表示抗议。两天后,对方再次发来致歉信,商家解释:“其实商品早就涨了价,只是国庆期间维护系统,页面未作更新。”刘先生不满,认为自己下了订单,就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对方应该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就是违约。
昨天,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晓东接待了刘先生。鲁律师认为,关键是要界定商家在网上标售商品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若是“要约”,对双方就要产生约束力;若是“要约邀请,”商家就可以在作出承诺之前修改该笔买卖的具体内容。
鲁律师说,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本案中,商城对商品在网上的展示和标价,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是为吸引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应认为是要约邀请,因此卖家对待售商品的标价是可以撤回的。
消协提醒网上购物要谨慎
昨日,记者陪刘先生向市消协提出咨询,市消协人士告知“投诉对象若没有明确的名称、地址,我们通常不予受理。”
市消协介绍,电子商务发展很快,由于配套规范不健全,网上交易尚存在安全问题。目前他们接到的网上消费投诉并不多。按照网上出卖人的类型,网上交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上拍卖,这类交易的出卖人通常是个人,因此消协对此类交易的投诉均不予受理;另一类就是网上商城交易,这类交易的出卖人一般为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家,其网上交易也经信息产业部的审批登记,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可通过域名查询到商家的注册名称和登记地点,再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专家观点诉诸法院举证难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表示,倘若诉诸法院,刘先生维权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举证。因为之前网上商城公布的价格已经更新,消费者要举示出原有价格的证据是存在技术难度的。冯乔兵说,传统购物,交易双方可以产生的发票、合同、传真等纸面凭据以解决争议,而网上交易依据的是一些电子数据或网站页面等,而这些电子数据或网站页面等具有即时性(可能随时被修改、变更)、单方性(卖方持有买方不持有)等特征,所以容易产生传统购物不易出现的问题。
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艇也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对电子交易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证据保全以及交易安全方面都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加以规范。
记者陈亮/文 任洁/制图
来源: 华龙网 2006-11-17 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