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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1051亿美元
中国银监会大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中国已向外资银行
开放25个城市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后
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限制
《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并不意味着在华外资银行将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在华外资银行须注册为国内法人银行,方可在全面开放后,申请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根据《条例》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
外资银行
本土注册审批一路绿灯
由于正处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前夕,新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空间,并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对于需要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的,该规定给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许设立专门的周转资金的分行,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条例》正式生效后,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希望在1个月至3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这既取决于中国相关部门的高效配合,也取决于外资银行相关工作的准备程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
鼓励外资银行
到西部发展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介绍,截至今年9月末,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
据介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拟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同时,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给予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内地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上述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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