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煤气已成为许多家庭的生活必需。房地产开发商到底该不该向购房户收取燃气开通费,已成为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陈飞 摄(资料图片)
燃气开通费到底该不该收?这是一个让广大业主或准业主困惑不已的话题。不过,长沙王府井商业广场的16名业主最近在与开发商之间的讼争中找回了一点信心: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判令其向业主退款。
质疑 燃气开通费不该收
王府井商业广场地处黄兴路与铺外,很多人看中了其商务公寓的投资潜力。家住桂花二村的贺新民就是其中一位。2005年1月,贺与开发商——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以23621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府井商业广场D座5楼一套79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6年1月31日交房,但直到今年7月,贺才接到入住通知,开发商还要求必须先交2430元燃气开通费才能交房。
“很多业主都认为不该交这钱,但我们去交涉了好几次,没有效果。”贺新民说,购房合同关于住宅装饰、设备标准的附件上写得很清楚:厨房必须预留燃气管道。不过,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大部分业主最终交了这笔钱。“因为很多人买房都是投资,准备出租,拖下去对自己不利。”贺新民说。
起诉 16名业主下决心维权
据了解,王府井商业广场商品房业主约有180人,其中最后选择诉讼的有16人,他们找到了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约定谁都不能中途退出。不少人在观望。
9月1日,这些业主分别向天心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退还燃气开通费。其诉状均认为,被告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逾期交房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管道燃气工程是建筑主体工程必备的市政公用设施,是小区必备的基础设施,被告收取的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不少业主表示,起诉不仅仅是为了那2000多元钱,而只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受案后,认为法律关系相同,且系同一被告,故决定并案审理。
判决 业主胜诉开发商应退款
11月13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令人意外的是,被告方无一人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刘主要就燃气开通费作了阐述。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做了明确承诺。参照《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价费字第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煤气设施与供水设施等一样,应当列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外收取费用。
再者,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在附件三中明确把“管道天然气进入厨房”作为交楼的标准之一,由此更能显示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很明显,所谓的燃气开通费,实际上是燃气工程建设费,这笔钱应该由开发商自己来承担。”刘此举有二次转嫁房屋成本的嫌疑。
由于缺少被告方的参与,法庭气氛并没有想像中唇枪舌剑般的激烈。而事情进展之顺利更是令众多业主都想不到。当天下午,法庭当庭宣判,支持原告对于延期交房违约金及燃气开通费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向业主退款。”旁听了庭审的一名业主向记者复述了法官的判决。
昨日下午,金华康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没参加庭审是因为“搞错了开庭时间”,目前已知道一审判决结果,但有不同看法,“肯定会上诉。”
编后语
从公开报道的检索结果来看,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主退还燃气开通费,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尽管此案被告可能上诉,终审结果尚不可知,但一审判决令人欢欣鼓舞,法律界、地产界人士认为此案意义已超出个案范畴,在同类诉讼中是一大突破。
广东肇庆物价局于2005年4月26日在全国首次确认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在全国首次叫停了燃气初装费。
今年4月,广州一位人大代表提出了燃气初装费依据何在的质疑,关于燃气初装费的存废之争一时成为广州的热点话题,引起了激烈讨论。当地记者曾采访广东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从未批复过此项收费,”至于是否取消该收费,目前“正在研究之中”。
另外2005年以来,福建福州、厦门和河南全省均已叫停燃气初装费。
今年5月,长沙市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20多名购房户,就燃气初装费问题,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商——长沙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有法律界人士将此案称为湖南省“2006年公益诉讼第一案。”此案7月7日在雨花区法院开庭,但目前尚未宣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