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绿色采购意见出台
政府须优先选购环境标志产品
法制网北京11月16日讯记者郄建荣从明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这是财政部与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明确要求。 同时,两部门还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不执行此项绿色采购意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根据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至于环境标志产品的确定,意见说,是两部门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同时,两部门还将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意见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据悉,推行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此次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清单涉及汽车、打印机、电视机、卫生陶瓷等14类产品。(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