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1月16日电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废物犯罪的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