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骏)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细则对补贴的对象、标准和补贴方式均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我市向建立社会化、规范化、商品化住房保障制度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细则》规定,补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我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等六区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中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对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老职工),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住房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属在职的,实行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在补贴标准上,《细则》明确规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工龄补贴8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2000年前实际工龄)。未达标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482+8×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2000年前实际工龄。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照职工月工资的12%计发。
又讯本月底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完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严禁任何系统、部门和单位违规自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凡自建自管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和单位,必须在本月底前,到西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否则将依据相关条例,予以严处。这是记者昨日从西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的。
据了解,本月底内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完全实现“四统一”。从现在起,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准设立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虚挂账的区县,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各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进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规范管理。未进入“专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不予免税。严禁任何系统、部门和单位违规自行发放住房公积金。此外,西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清收力度,对尚未收回的项目贷款逐笔清理,列出明细,制定措施,落实专人,按要求时限完成回收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