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等诊疗资料?这些资料是否需经患者本人签字?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多收费应该作何处理……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已接近尾声。 11月16日,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工商局、省消协和康桥律师事务所参加的有关会议上,医疗服务问题成了议论的焦点。
向“天书”病例说不
有种现象较为常见:去医院看病,医生开出的病历字迹潦草,好像“天书”,患者看不懂。据省城某三甲医院的一名医生透露,医生之所以这样写,是为了防止“跑方”。如果患者在医院开了药方,而去药店拿药,这样医院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表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资料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条例草案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存好病例材料,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和隐私权。”
诊疗资料需经患者或亲属签字
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法水律师前几天患感冒,去医院拿药,划价后他发现药费是74元。他要求医生重开药方,并明确提出要开一些价格低且同等疗效的药。经过争论,医生为他开了38元的药品,吃完药后病好了。
张法水说,患者接受诊疗过程中,往往对所花的具体费用不甚了解,支付一笔糊涂账。医院一般也不会主动出具住院志、护理记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这样就无法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护理记录、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的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并且,这些资料“应当经患者本人或者其亲属签字确认,未经签字的,不得作为以后处理医疗纠纷对患者不利的证据”。
多收费用要加倍返还
像张法水经历的这样,看病时医生开高价格药品的现象不是个例,个别医院的医生甚至把小病当成大病医。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有些医生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是有的医院将医生收入与开药的价格总量挂钩。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草案对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用药,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向患者详列计价单位和收费明细,出具收费凭证,并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处方收费与其个人利益挂钩。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加倍返还患者。”(完)(记者 姜玉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