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批评
贵报16日社论《城市规划要交给专家更要回归公众》一文,对广州市成立规划委员会一事发表的论述十分到位,期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不止迈出“一小步”的殷切呼声,令人感受到媒体正直的责任感。
但我对社论中两个小论述有不同意见:其一,社论肯定了62人的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划是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但“公众参与目前并非城市规划中的法定环节”,因为《城市规划法》没有规定。 事实是: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划是一个法定环节,其法定条文来自去年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三条。可见法定环节不一定来自国家法律,也可以来自地方法规和规章。
其二,社论最后说“城市规划在我国是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的,因此城市规划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无法得到及时有力的司法救济。”事实上,法律法规规定,城市规划的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可以通过复议(准司法程序)和诉讼(司法程序)来得到司法救济。根据我的了解,2005年和2006年全市涉及城市规划的诉讼案件每年都达到80—90宗,其中也有规划部门败诉的案例。因此,城市规划并非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至于一些涉及规划的纠纷,有的人不愿意走诉讼途径而采取不断上访的途径以求解决问题,那又另当别论了。
冯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