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由于房东安装在出租房屋内的淋浴热水器不符合规范,导致承租人在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房东对承租人的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梗概:
2004年6月14日,来广州打工的湖北青年王某某与栾某某签订《租赁合约(住宅)》,由王某某承租栾某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田路某大厦的某处住宅。 2004年12月5日零时许,王某某在洗澡时因热水器发生煤气泄漏,导致王某某煤气中毒而不幸死亡。于是王某某的父母委托律师将栾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王某某发生事故时使用的是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由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导致热水器散发出来的可燃、有毒混和气体不能合理排出,容易导致人在不知不觉中吸入有毒气体而中毒死亡。国家已经禁止生产和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虽并未禁止使用尚未超过报废年限的热水器,但要求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时应安装排气设施、保持室内与外界空气的流通。房东栾某某在出租房屋时向租客王某某提供了燃气热水器,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装热水器,而是把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煤气罐同放在浴室内,故栾某某应对王某某使用该热水器时中毒死亡负有安全保障的过错责任,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承租人,本应该具有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基本常识,当其发现浴室的燃气热水器、煤气罐的安放不符合规定时,本可以拒绝使用或要求出租人改善设施后再使用,但其既未向出租人提出意见,也没有在使用燃气热水器过程中打开浴室的窗户使空气流通,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安全的义务,故对此次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煤气中毒死亡,其本人亦有一定的过失,依照法律规定,可酌情减轻业主栾某某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栾某某应当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判决栾某某赔偿王某某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人栾某某对承租人王某某之死有没有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作为业主和出租人,栾某某把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煤气罐一起放在浴室内,而且也没在浴室内安装排气扇、排气管道,该附属设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栾某某作为业主和出租人,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栾某某应对王某某使用该热水器时中毒死亡负有安全保障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租人一定要确保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达到安全标准,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出租人,一定要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免得出租人发生意外,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