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7日电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迟延一年才交付房产,并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近日,该案经市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上海中植开发公司哈尔滨某分公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
2003年8月15日,王明生在哈尔滨市开发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9万余元,其中首付款32.1万元,余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 付款同时,王明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于同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内,如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商品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王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到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王明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王明生不退房的,中植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生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交房迟延了一年。王明生搬进去一年多了仍未得到产权登记。王明生将开发公司告到了南岗区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履约。
2006年5月,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与中植开发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明生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21.6万余元,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330元。一审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作者:贾晋璇曹文英 陈云朋来源: 东北网-新晚报 编辑: 强锐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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