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哈市道里区一业主反映称,他们在招聘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可是他发现多数小区签订的都是服务合同,为此业主与物业公司僵持不下。对此,记者采访后发现,原来物业合同里面是大有学问的,而服务合同更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益。
道里区顾乡小区的何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小区于2005年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时彼此却产生了纠纷。物业公司要求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是何先生却认为这样的合同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是很有益。可是,因为大多数业主不明白其中的差异,普遍签订了委托合同。
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就代表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人依法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