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延迟一年才交付房产,并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一气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13日,该案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违约金22.3万余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2003年8月15日,王明在哈市开发区某大厦20层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791250元,其中首付款321250元,余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付款同时,王明与哈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王明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如王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商品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公司按日向王明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八,用来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到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王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王明不退房的,开发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8%%向王明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向王明交付房产,而是延迟了一年的时间王明才拿到所购房屋的钥匙。本来以为,房子虽然拿得迟了些,房产证总不会晚了吧,可没想到,王明搬进去一年多了,开发商却始终不给王明办理产权登记。王明多次找开发商要求他们履行合同,尽快办理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就是不予办理。无奈之下,王明将开发公司告到了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按该地段房屋租金确定给付王明违约金的数额。房屋产权证应由购房者办理,开发公司不应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
2006年5月,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与开发公司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王明在履行了交付房款义务后,享有向开发公司请求及时交付房屋的权利,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明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21.6万余元,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6330元,案件受理费王明生承担214元,开发公司承担7057元。
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