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蒲哲 通讯员周泽春李若孙延红报道:无名流浪者遭遇车祸死亡,怎样才能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昨日,记者从宜昌市检察院找到了答案:流浪者照样能获得赔偿。在这起案件中,流浪死者获得了6.2万元的赔偿,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今年6月6日晚8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人卢某驾驶某沙石厂的自卸货车将横过道路的一名流浪汉撞死。其后,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该流浪汉死亡后,尸体一直无人认领。
伍家岗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无名流浪汉的身份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9月19日,该院向宜昌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该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沙石厂赔偿无名流浪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额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昨悉,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的主持下,交通肇事司机卢某及肇事车主某沙石厂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卢某、沙石厂分别支付事故死亡者“无名氏”赔偿款2万元、4.2万元,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查明死者身份,将全额支付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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