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保障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同工同酬、逐步将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保障农民工及时追回欠薪……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市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各有关方面积极为农民工在沪就业提供便利服务,农民工在上海就业享受与上海本地市民同等待遇。
据2005年底1%人口抽样调查,外省市来沪就业人数已达400万左右,其中农民工约占85%。《意见》要求,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在现行的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事后追偿的机制,逐步将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加大对偷逃综合保险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试点建立公益性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场所,并免费为来沪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查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意见》提出,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多渠道、多途径规划建造农民工集体宿舍。根据农民工务工和居住特点,多渠道推进完善农民工集中居住模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推进居住证制度,符合“两个稳定”(即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农民工,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