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收 长沙16业主告赢开发商
在长沙,购买新房,就必须要先交清一笔2430元的管道燃气开通费,才能得到房门的钥匙,这笔费用该不该收,到底该谁去负担?
近日,一起业主集体起诉房产开发商的官司宣判:房地产开发商如此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向业主退还这笔费用。
这也是国内首例业主告房产开发商胜诉的案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给所有购房者树立了更多维护自己权利的信心。
此案业主几个月前曾向星辰民声站投诉此事,本网派记者进行了跟踪报道。
本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原告方16位业主以及代理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大华律师出庭,被告――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以及代理律师双双缺席,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据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介绍,此案当日就进行了宣判,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败诉,应退还多收每位业主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用。
原告:这笔费用应该由房产开发商承担
原告代理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的2430元管道燃气开通费实质上是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管道燃气应该象水、电一样属于房屋基础建设部分,业主只需到燃气公司购买燃气就可以使用,不应该缴纳额外的费用。
就算收取这笔费用也应该由管道燃气公司收取,不能由第三方代收,而且不能以强制形式强迫业主缴纳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这么做显然是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该停止侵害并且退还业主的这笔费用。
刘大华律师认为管道燃气开通费不该由业主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 )价费字第382号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的通知第四条:规范住房价格和物业管理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中明确阐述:
销售住房不得在公开标明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商品明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被告:燃气开通费属于合同约定部分,是得到业主承认的
记者联系到金华康房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左律师,对于此案判决结果,他表示金华康将继续上诉,他告诉记者,之前金华康曾提请法庭延期开庭,但是没有得到允许,所以导致了开庭缺席。关于管道燃气费用问题,他认为金华康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写的很清楚,需要业主自己来承担这笔费用,这是双方约定好的问题。
法院:这笔费用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一审结果认为,金华康公司向每位业主收取的管道燃气开通费属于不合理收费,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应该依法退还多收的2430元。
对于此案除了庭审结果外,法院方面没有更多的消息透漏,法院方认为整个庭审过程合理合法,一审结果的判决是院方仔细查证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听取16位业主意见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裁定的。
据参加庭审的业主向记者透漏,13日开庭法庭曾经打过电话催促金华康公司参加,并将开庭时间延期,但整整一天都没有看到金华康公司的人来法庭应诉。
业主:我们是因为坚持才争取到了自己的权益
记者采访了部分原告业主,一位王女士说,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是因为开发商太不理会业主的意见的,他们之前就此事曾多次找过开发商商量,但是都没有结果。既然这样就找法院吧,中国总该有老百姓讲理的地方。
另一位参与官司的李先生说,我们实际上也给其它业主做了个榜样,长沙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但是有哪些人坚持了呢?开发商给我们建了房子是要感谢,但是他们做的不对的地方一定要承担责任。
争议:咋收费谁来说的算
网上搜索一下“管道燃气开通费”,上千条资料差不多都是关于该不该收取这笔费用的问题,但是记者浏览了这些网页了解到,关于管道燃气的官司近两年来全国有多起,但是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正式的结果。今年5月长沙金信阳光在线住宅小区20户业主起诉开发商“管道燃气开庭费”一案曾一度引发全国的关注,但此案目前一直没有宣判结果。
我们也搜集了一些网友的看法
网友haoberry
偶觉得就算是天燃气公司也不应该收,哪听说偶用水还得出水管铺设费的? 想想非常不合理!
网友业主4
依据:1、建设部要求水电煤气三通,不应单独收此配套费,为何水电不收?只收燃气?
2、发展商要收的话,应摊入楼价中,不摊是他的事。
网友dengheizhi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安排燃气工程建设用地。
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其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庭院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管道的建设费。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其实开发商早以把管网建设的钱算在房价里了)
也就是说,房子的工程造价里已经包括了这部分费用,我们既然支付了房费就不应再交这笔费用。
网友诺诺猪
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一旦业主获胜,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整个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受到冲击,也势必影响到某些即得利益集团。而在中国,行政干预时常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我们也必须做好幕后黑手对此案件进行干预的心里准备。
所以,我觉得关心此案件审理过程的业主,目前对此案件能做的最大帮助,就是尽可能争取到媒体对事态进展的持续报道,毕竟这起诉讼案符合新闻的三大要素——“时效性、新奇性、重要性”,也很有新闻价值。如果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能持续下去,就能在最大程度上对抗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非正常操作。
网友市民代表
行业垄断的暴利,应坚决取消然气初装费
是的,燃气安装本就是一项公共工程,就象我们大家所用的自来水一样,是应该只按使用情况来收取费用的。你可以适量收取开通费,但绝不能收取安装费或初装费!!为什么燃气公司在居民安装时要收取高达数千元的初装费呢?
我觉得这是一种行业垄断,是一种暴利,希望所有房地产商取消,因为他们本来就违反了长沙市的法律!!期待政府帮我们长沙数十万的购房业主维权!!不要把我们长沙几百万的购房者欺骗了!!
网友xiantan:对照一下北京的做法
各类管线费用、初装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其实长沙的购房者可以对照一下北京的做法。
比如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网友20060513111552:政府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该站出来保护我们的利益。建议政府向社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应该果断地叫停这所谓的“初装费”。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责任编辑:赵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