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1月17日电(记者沈洋)记者从16日至17日在南昌举行的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良好局面。
目前,企业协商和调节机制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与劳动争议协商处理的实际需要还有差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此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主动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研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在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劳动调节委员会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提高企业内部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在企业外部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节和政策咨询服务功能,逐步在统一机构下实行调节和仲裁的相对分立。三是要进一步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劳动争议社会调节服务网络。
我国已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891个。2005年全国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79%。其中,浙江省已在860个乡镇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仲裁派出庭,实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向乡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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