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当今揭示出来的大案、要案,大都是一团一团的,一伙一伙的,一串一串的,一片一片的,上上下下的,左左右右的,带有某种“体制性、结构性的特点”的,因为它是“有权人的权力”与“有钱人的资本”之间的结盟。 所以,如今的腐败无论从其规模、范围、性质、危害与过去根本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如今的反腐败从其本质来说就是与“腐败团伙”斗,就是在与“特殊利益集团”斗。所以,对反腐败来说,抓反“特权阶层”是一个要害。
六中全会提出了一个类似于“特权阶层”的新概念:“特殊利益集团”,为什么说它是“类似”?因为“特殊利益集团”是“特权阶层”形成的基础,不予警惕、防备,“特殊利益集团”发展的必然后果就是像前苏联那样的“特权阶层”,从反腐败正本清源的角度来说,是一定要反“特殊利益集团”的。
当然,不能将“特殊利益集团”完全等同于“腐败利益集团”,否则就会犯“扩大化”的错误,但是,“腐败利益集团”在“特殊利益集团”中却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和份量,从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角度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以“权力资本腐败”为主要腐败形式而形成的“腐败利益集团”,逐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危险和现实危险,不反它,反腐败则会认认真真地走过场。为什么?因为如今的反腐败早就不同于解放初期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的反腐败,那时的反腐败是与单个的腐败分子斗争,他们是零星的,是以“个体方式”出现的,不成系统的,“体制性腐败”决不是那时的特点。
一个是前苏联的教训,另一个是中国国内腐败的新情况、新特点,所以,六中全会提出的“特殊利益集团”是审时度势的,是很符合中国国情的。
一旦不法奸商“傍”上了具有举足轻重份量的、一言九鼎的、位高权重的权力者,而且能让权力者进行足够的“利益分成”,那么,它们就会迅速地登上社会利益的最高点,疯狂地、贪婪地侵吞国家资财,残酷地侵占广大人民的利益……抢占腐败利益的最高点与“腐败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密切联在一起的,它无需有组织犯罪集团那样进行宣誓仪式或入团形式,因为高智商的有权人和有钱人都很明白彼此之间已经存在着一种生死攸关的利益利害。
究竟有多少个“腐败利益集团”?类型多得去了,有上海这样的“社保基金型腐败利益集团”,还有“地产型腐败利益集团”、“金融型腐败利益集团”、“大型工程型腐败利益集团”、“商业型腐败利益集团”、“医疗型腐败利益集团”……总之,甚至可以这样说,有多少腐败类型就有多少种“腐败利益集团”,只是其规模、大小、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这个“腐败利益集团”很厉害啊,它可以与中央的政策对着干,可以“摆平”、“搞掂”与他们“作对”的人,可以影响当地的政治生态平衡,可以利用权势将当地的政策向集团倾斜,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大部收归“集团”所有,可以……譬如,以官商勾结的“频发性矿难”来说,不管你中央发了多少文件,亦不管中央派了多少矿难调查组,也不管矿难死了多少农民工,有些地方的“腐败利益集团”居然是“纹丝不动”,不同的则是这种以“官商勾结”为主要特点的“腐败利益集团”转到了“地下”了,更隐蔽了,开始学会打“游击战”了。
总之,将单个腐败分子送上法律审判台是很不容易的,与地方上的“腐败利益集团”斗争就更不容易了,这是一门政策性更为复杂的、操作更为困难、执行更为艰巨的学问,因此,2006年的反腐败(无论是上海“社保基金案“或是“反地产风暴”)就是根据这几年来反腐败在反对“腐败利益团伙”的经验,采取以下的做法:(1)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号召和要求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2)就像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指出的那样: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3)“擒贼先擒王”,在腐败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以快刀斩乱麻的形式实施“双轨”;(4)在当今地方纪委受本单位“牵制”的情况下,上一级或更高一级权力部门进行强势介入;(5)为摆脱地方腐败势力的干扰,专案组采取异地办案的方式;(6)发动舆论攻势,从精神上摧垮“腐败利益团伙”,从而扩大战果。十六大以来反腐败之所以搞得那样的“有模有样”,之所以能将腐败的势头压下去,之所以人民群众那样拍手称快,我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在清查腐败分子的同时,还注意到了这个“腐败利益集团”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