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抚顺11月17日电(记者李志坚)11月14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抚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行长李达民,副行长薛立明受贿、贪污案以及该行科技发展部经理陈志斌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达民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被告人薛立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被告人陈志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达民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3月至2006年1月,为他人在抚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中给予关照,以及将该行装修工程委托给他人或请托人为得到该商行的装修工程,为在贷款时得到李达民的关照等,先后收受多人人民币29万元、美元3.6万元。
被告人李达民于1999年11月,将抚顺市商业银行新抚支行上交的“小金库”资金人民币10万元的存折,交给抚顺市商业银行行政会计邵某保管。2004年11月李达民调离抚顺市商业银行后,先后两次让邵某给其取出人民币5万元,除有10387元用于单位修车外,余款39613元,被其个人占有。被告人李达民在抚顺市商业银行清收回在广东证券公司中山营业处证券部的投资款奖励工作中,将17.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被告人李达民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12613元。
被告人薛立明于1997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抚顺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和商业银行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多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人民币32.5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代金券。
被告人薛立明分管科技发展部后,于2002年末和2004年1月的一天,该商行科技部经理陈志斌,先后两次从北京市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依照计算机保修合同规定,按10%的比例返给商业银行的保修费中,在账外款账面上提出3万元交给薛立明,被薛立明占为己有。
被告人陈志斌在担任抚顺市商业银行科技发展部经理期间,于2004年5月至8月间,利用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升级改造之机,与承接其计算机的小型机采购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牛某协商,将电脑CPU的主频从1.45兆降至1.2兆,分三次接受了牛某送给其的降低电脑配置节余的部分货款10万元,并将此款占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