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不能等制度十全十美了才报税
记者 彭晓芸 实习生 刘源
自行报税会不会流于形式?
南都周刊:您是本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制定过程中的咨询专家之一,现在《办法》引起了一些争论,比如说定12万元标准的问题。您对这个基数怎么看呢,定这个标准有怎样的科学依据或考虑吗?
刘剑文:数字问题只能是相对的,不好说哪个数字一定很准确、很科学。在这次专家论证会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是个硬性的规定,不能改。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规定了12万,既然这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只是一个规章,国务院的是行政法规,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这是当时的一个考虑。现在这个报税的规定是12万,每个月的收入达到一万元,这样应该是属于较高收入者了。但我认为这个数字是相对的,大家也不要在数字上花心血去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从税务系统来说,涉及到自行申报的问题,它可能会面临这样的压力,即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因为这样涉及的面很广。我们现在税务系统征管的力量不是很足,有一些困难,再加上统计的手段也有一些困难,所以一个制度的出台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南都周刊:在我们的体系还没有完善的时候,比如我们没有国外那样完善的收入账号系统,银行存款也没有完全联网,对非工资收入也缺乏监管,出台这个《办法》,可操作性不强,会不会流于形式?
刘剑文:流于形式这个现在不要去考虑。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必要的,我们不能等制度十全十美或条件完全成熟后才出台,那样我们会失去很多机会。我们的征管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有空白,有漏洞,所以需要加强立法。而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问题,出现了问题后应及时总结。纳税不是光从纳税人一个方面考虑,还可以从双向申报的角度,即纳税人自己申报,支付单位也申报,两者再核对。香港就是这样做的,双向申报,依情况,如果个人申报了,企业没申报,对企业进行处罚;如果企业申报了,个人没申报,要对个人进行处罚。如果说制度不完善就不应该出台,我想这也是不合适的。这个其实还是有操作性的,通过一年两年的强化纳税意识,会变成自觉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南都周刊:国外在细则方面有退税免税等人性化的规定,比如考虑家庭成员,比如购房贷款,按揭款是可以免税的。我们目前在税收体制方面是不是还存在欠缺?
刘剑文:对。国外的法律比较细。他们在个人所得税很多方面能体现人性的关怀,比如说美容费的扣除等等。我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会慢慢朝着这些方面发展。现在法律制度都出来了,关键是执行的问题。目前确实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南都周刊:目前最容易征收、监管的就是工薪阶层。那么很多真正比工薪阶层收入高的人群在监管方面反而存在一些漏洞或空白点。这些问题您怎么看?
刘剑文:我们在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过程中也提到这个问题。我当时是听证公众陈述人之一。当时1600元的标准就是我们提出来的。中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而不是家庭。在香港,夫妻可以独立纳税也可以合并纳税,看哪种对纳税人更有利。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因为很多地方目前无法考虑太细,否则不好操作。我还是比较赞同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可以让人们有所选择。
南都周刊:对新税制质疑的人考虑的是社会公平问题,比如有的人通过股票转移自己的收入,而这一块现在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还有自己开公司的人,把所有开销放到公司里面,自己几乎不领工资。
刘剑文:依《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利息、股息收入是要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十一个方面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这要看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就属于股息。人们经常对新制度的出台有一种逆反心理。
南都周刊:强化义务要有一些动力让人去做,很多不愿意申报就是因为没有感受到好处,没有获益。
刘剑文:对,所以我们制度操作的东西需要责任,也需要权利的保障,如果只有责任而没有一定权利的保障,很多人就不愿意申报,两者必须并驾齐驱。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纳税人的意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若政府的服务意识完全跟上了,那么纳税的意识也会好的。我们要时刻想到国家的很多公共设施经费是由纳税人提供的。所以政府怎样转变职能,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纳税人有获取凭证的权利
南都周刊:目前纳税之后,有的地方给予凭证,有的不给,没有统一的做法,那么现在是不是申报后就一定会有一个年度的凭证了呢?
刘剑文:人们的收入往往是多元的。有的单位在付给你收入时已经扣税了,也有单位没有扣税。凭证只能说明你有一部分收入纳过税,即便有些没有交付凭证,也可以到税务局去查的。比如张三在全国十个地方有收入,有几个地方是有凭证的,有些没有,这个时候就可以查嘛。所以凭证只是纳过税的凭证,现在说的收入12万,包括纳过税的和没有纳过税的收入都得申报。比如12万中有5万纳过税,有凭证,剩下的没有凭证的可以给税务局提供线索,税务局可以据此去核对,而没有纳过税的就可以补,应该是这样一种操作方式。作为纳税人来说,他也有获取凭证的权利。
南都周刊:我们在采访中发现,有的人不索取纳税凭证,有的人有也不会保管,是不是因为这个东西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
刘剑文:凭证的作用有几个方面:第一,是纳过税的凭证,证明纳税义务的成就。同时也能证明个人的信用,这是很重要的。如果说有些地方需要这种纳税凭证,比如买房子什么的,都可以提供。国家提出公共财政理论,纳税人应该履行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也有向国家请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与过去我们仅宣传说你有纳税的义务是不同的,我们在税法宣传方式上应该改革。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现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是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制定过程的咨询专家之一。
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
时卫干
(引言)应该说,主动申报制度能够使长期遭诟病的“富人”逃税问题得到遏制。但理想总归是理想,现实却永远是现实。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全额征收依然显得如此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出台,争议便纷至沓来,因为这是中国税务部门首次针对富人纳税作出专门的规定。总结起来,争议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其一,为什么选择12万元作为申报的界限?12万元的标准合理吗?其二,自行申报这一发达国家通行的方式,在中国能行得通吗?
其实,寻找对富人征税的有效方法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使是美国与欧洲,也常有富人逃税的传闻传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为富不税”、“为富不露”很普遍的国家,实施多年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在西方被称为劫富济贫的“罗宾汉税种”——在中国却似乎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统计数据表明,2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10%-15%。
之所以富人成为国内逃税主力军,客观上与我国个税制度安排有关,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存在着天然缺陷,比如说,现在个人收入多样化、现金在收入中往来频繁,但个税计征手段却严重滞后:目前税务部门往往只能监控到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代扣代缴部分,而富人的大量个人所得,恰恰是在体外循环。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分布越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也越难监控。
正是因为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尤其是具有多种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主动扣税存在诸多难处,此次税务部门最终决定由纳税人主动申报,应属进步之举。从逻辑上讲,没有实行主动申报制度之前,纳税部门如果无法发现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话,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税亦不违法。但此制度实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动申报时刻意隐瞒,那就是违法,性质就变了。因此,应该说主动申报制度能够使长期遭诟病的“富人”逃税问题得到遏制。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离不开三个条件:一是全社会纳税意识法制环境比较好,二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高,三是实行统一税制而不是分项税制。应该说目前我国这几项条件均不具备,所以,理想总归是理想,现实却永远是现实。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全额征收依然显得如此困难,其原因有二。其一,通过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来保证个人所得税足额征收,离不开扣缴人的配合、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分析汇总、离不开各个环节的配合,但个中环节是如此之多,只要一环不到位,足额征税都难以实现。其二,目前的税收征收体制缺乏有威力的惩罚,对相关责任人亦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加之应税信息报送工作的琐碎具体,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信息报送工作流于形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从来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即使是美国这种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也经常会出现偷漏税行为,但美国的经验是,个人的偷漏税行为一旦被发现,其处罚将是致命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尚没有个人主动报税经验的国家而言,要想做到个人所得税足额征收,税务部门需要的不仅是决心和勇气,更需要智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魔鬼永远存在于细节之中:要在全社会推广这项工作,难度不小,而全社会范围的推广则是成功的保障,寻找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推广措施,方是税务部门今后的努力方向。
12万元门槛绊了谁的脚?
河伯
近日,那些最早从网络上知晓“年收入12万元须自行申报纳税”消息的人,大多心中暗自烦闷了一阵,因为那些主要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人群,也就是中国的中档收入人群,他们大多刚刚跨过或者即将跨过年收入12万元这个门槛。
可以预见的是,一个税收杠杆政策的抛出,将形成一个新的游戏模式:月薪10000元的“中产阶层”们,将如何应对这个政策呢?
现在经营良好的国企,员工收入颇丰厚,常闻垄断企业的地方公司发车发房的八卦,也见有月底年底到处拆借餐票、出租车票、办公用品票、物业发票、供暖发票等现象,国企再改制,总有视员工为子女的历史习俗,用分散收入、税前列支的方式避税,也算一种“合理”方法吧。
再有就是小型私营业主,但没有几个小老板会在工资单上给自己分配报税底线之上的工资,同时,他们也是退休老会计和各种注册、税务代办公司最主要的雇主,一切可想而知。
而对于公司中层白领来说,他们绝大多数薪资收入都明白地写在工作合同与工资单上,自行报税的实施,对他们来说就是要多跑一趟税务部门的问题,实际上,很多大型公司都是所在区域的“纳税先进单位”,而员工却绝少有纳税先进个人的幸福感。
看起来,反倒是以潇洒著称的白领们,最有可能在新税收门槛上绊上几脚。
政策的初衷,据悉是增加税收并降低贫富差距,但是,发现中国的税收黑洞(或积极地说,是发掘中国的税收金矿),并不是1200元到1600元起征或者12万元自行申报这么简单。但也因为这简单,简单到可以在报告中轻易归纳为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简单到不必完全考虑所有必要的解释就可以颁布。
还有一种简单的考虑,就是它非常容易施行,因为收入越低的人,收入的数量与结构越容易计算,收入越低的人,它的收入越阳光。当然,在阳光之下,我们税务的水舀越容易找到目标。
我们所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绝不存在于月收入1000元和10000元这个区间,而远高于12万元年收入的财富阶层,以目前中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与信息共享程度,是较难被新政切实触及到的,况且他们完全可以雇用“合理避税”的智囊服务。白领为代表的工薪阶层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生活最规整的阶层,不应该是最先被新政所触及的阶层,至少我们在与世界先进经验接轨的时候应该多考虑一下与严格收入申报监管制度并行的奖励性(如慈善、教育)与鼓励性(如购买房产汽车等大额消费品)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外先进经验是在严格纳税的前提下合理减税、退税。
强势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看起来是一种旗帜鲜明的政策导向,但这世界上愈是简单的事情,要做好其实愈复杂,从个性化车牌开始,我们已经有了太多对国际先进经验的滑稽模仿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与解释还太单薄,这种口号性的法律对于大多数人群来说是难以逾越的禁止性大坝,而对于部分财富阶层来说,是发现间隙与漏洞的游戏场。
作为世界赋税负担排名第二的国家(这个排名由国际权威机构制作,但少有偏颇),12万元的门槛能否绊住贫富差距的前进脚步远未可知,但可以预料的是,它很有可能在高企的“大坝”之下逐渐滋生从黑到白的税收申报潜规则与一个不太光彩的代办产业。同时,如果我们的税收还更多地投向政府行政与好大喜功的公共建筑,即便我们建立了合理的税收门槛与相应细则,公民的纳税主动性在缺乏“我是纳税人”的豪迈前提下,又如何支撑收入申报的自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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