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以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在为其客运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每月75元。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的。
昨天,北京市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通知明确,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日趋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因此,北京市地税局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出租汽车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在代扣代缴其客运收入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75元/月。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