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1月18日讯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属企业改制工作,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及《关于市属改制企业职工风险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对职工岗位安置、所欠费用补偿、职工风险金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硬杠杠,标志着烟台市属改制企业职工从此有了维权的“尚方宝剑”。
《意见》指出,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改制后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经确认企业改制前挂账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改制时要一次性支付。经核定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欠发的已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改制时要从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同时,还规定企业改制为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必须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提取职工安置费用。实行增资扩股改制方式的,先从净资产中预留出职工安置费用,再用增量资金置换提取。
对于此项费用的使用,由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和市劳保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市属改制企业职工风险金管理使用的意见》,要求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结束后,由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风险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工会,企业使用职工风险金,必须严格民主程序,接受职工群众监督。100人以下的企业须经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100人以上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开。
(春文 春波 成刚 李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