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记者石俊荣)渭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渭南市行驶、销售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今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新车登记及机动车过户、年度检测内容。
该《办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由渭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证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辆年检的资格;治理排气污染企业弄虚作假的,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资格;违反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