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初,《新华日报》、《中国检察报》、《光明日报》、《上海法制报》及《法制日报》等五家媒体报纸相继对发生在江苏省滨海县的一起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作了详尽的报道,批露了这一案件纡回曲折的过程。时至今日,受害人虽相继恢复人身自由与清白,但经历了如此大的且本不应该有的人生挫折的他们,却无法得到相关的国家赔偿,使他们再一次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举报局长身陷牢狱
十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来到本报。从老人的叙述中,记者渐渐了解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在滨海县粮食系统的一起冤假错案。
1988年,江苏省滨海县粮食局原副局长郭学厚与粮食局其他六位同志,因举报局长周崇华等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而先后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因此事,在1988年的党员评议中郭学厚,被诬陷有9000余元的经济问题,而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并通过县刊、广播等相关媒体大肆渲染,后经该县县委组织部查实不存在而不了了之。
1992年初,周崇华等人又有声有色地称郭学厚之子郭旭光(个体户)在1987年底曾与滨淮农场商业公司在订购标准粮的合同交易中,未将余额2723.9元按期交回,而诬其有“挪用罪”,被拘捕羁押。郭学厚为保存举报的权利,见势出走,随即遭县检察院通缉,还加以其他“犯罪事实”指其犯有“受贿罪”,并逼迫他人为此做伪证。
在外奔走呼告一年无果的情况下,郭学厚于1993年3月8日毅然只身回到滨海,准备与贪官展开正面的较量。当他执意拒绝滨海县检察院为其量身定做的“投案自首”假相时,当即被该县检察院宣布逮捕。而此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他的儿子郭旭光已经被超期关押了近1年,随后父子俩又继续被超期关押了5个月。
对所谓郭学厚父子俩受贿案,滨海县检察院在1992年4月21日立案侦查,于1993年3月25日侦查结束,当年6月移交县法院。1993年11月13日,县法院公开审理。但在此案被告犯罪证据不足、被告辩护律师的激辞呈辩、“证人”出于正义而当庭翻供道出受迫真相的情况下,该案当庭的审理在不作任何判决之后退回检察院的起诉书。
1993年除夕,父子俩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回家。郭学厚父子俩及其亲属,强烈要求县检察院撤消毫无根据的起诉;郭学厚另一子所在部队亦十分关注军人家属命运;江苏省时任省委书记陈焕友对此案特作批示,交代省高院查实处理……终于,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努力下,1994年12月14日,滨海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而撤消此案。
会计遭遇飞来横祸
被无故迫害的还远远不止副局长郭学厚父子,还有当时的滨海县八滩粮管所会计樊兰英。
樊兰英告诉记者,当年滨海八滩粮管所所长叫她联系八滩轧花厂的议价小麦,并付两万元定金给轧花厂。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该所所长单方毁约不要轧花厂的小麦,并通知她要回定金。在轧花厂无力返还的情况下,她只好找亲友以小麦抵押两万元现金交给粮管所,于是轧花厂的小麦销售权就转给了她的亲友一方,至于她的亲友从中获得的3567.45元的利润则与其他任何人无关。“但谁曾想到就是这3567.45元竟能成为我锒铛入狱的引线。”
1991年4月3日,县检察院到樊兰英家抄家,在没有抄到任何东西的情况下威胁:“如果不交钱,就把人带走。”还说,你先交出那笔钱,然后讲理,如果我们输了,我们会把钱还你。于是樊兰英的丈夫在怕樊兰英被带走的情况下,外出东凑西借来3567.45元,交给了检察院。“不曾想这钱反被县检察院诬为赃款,并以受贿罪向县法院起诉。”
在1992年8月1日,此事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追回的赃款3567.4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暂告一段落,在此前一天办理了对樊兰英取保候审,7个多月的囚禁生活也由此结束。
在取得自由身但仍背负罪名的情况下,樊兰英又多次赴京上访,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批文,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发出《指令再审决定书》。当年6月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撤消以往刑事判决,宣判樊兰英无罪。
孩子失去家的温暖
樊兰英告诉记者,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她前后奔走了十几年,共花去了二十多万元,现在还负十多万元的债务。去年银行五万元贷款到期,他们夫妻俩用工薪本抵贷款,私人贷款除外。
“在我最初出事时,我对我丈夫说:‘没事的,我又没犯法,他们不能把我怎么样。’当时我的三个孩子都没有成年,就把婆婆接过来照顾孩子。但当婆婆听说我要被审讯时,受到惊吓而跌死,父亲也因为我的事抑郁致病而死。”
“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日日夜夜万里奔波,昼夜不眠,为反腐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的付出是无价的。两位老人的生命,三个孩子的前途……”说到伤心处,樊兰英的声音都颤抖起来。
冤案得不到赔偿
历时十余年,案情终于沉冤得雪,樊兰英为此付出的代价,无论是在物质上的还是在精神上,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据樊兰英介绍,她在2000年6月9日获判无罪后不久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直到一年后才收到市中院于2001年5月15日出具的“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记者在一份(2001)盐中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中看到这样的话:“滨海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对赔偿请求人樊兰英合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但本案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至1992年间,不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而应依据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樊兰英要求本院赔偿503355.45元的请求不予赔偿。”
“什么是‘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追回的赃款3567.4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就不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吗?那又为何要在2000年6月9日撤消以往刑事判决宣判我无罪呢?”樊兰英气愤地说。
接到这样的决定书,樊兰英不服。于是,按规定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没有得到认同的回答,她又在2002年9月6日直接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当日就向盐城市中院下发了相关介绍函件,记者看到樊兰英带来的复印件中有“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这样的文字。2002年9月16日盐城市中院开出转办单(2002)盐访字第434号,将此转办给滨海县人民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现介绍上访人樊兰英去你处,请接洽,对改判之后有关问题的落实,希抓紧处理,不致上访。2002年9月16日”。但接下来又是一次漫长的等待。
樊兰英告诉记者,在2005年11月25日上午,当她持市中院的“转办单”去滨海县人民法院找人办理赔偿时,却和当时在任的一副院长发生了冲突。赔偿一事至今也没有任何眉目。
记者出书叙述当年
强剑衷是江苏省政协的离休干部,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今年已经79岁高龄,当时他是《新华日报》的记者,他参与了盐城滨海这一特大假案的全程采访,并将收集到的新闻事实收在了《正邪大搏斗》和《百家大争鸣》当中。
《正邪大搏斗》中摘录了《中国检察报》1993年6月22日发出的第83期《内参》。记者看到《内参》以《对滨海县一起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调查》为题反映这一案件。强剑衷以其新闻战士的忠贞情怀,关注被迫害人,为他们奔走呼告。
强剑衷在《百家大争鸣》中提到,时至2004年4月28日,樊兰英终于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的回复,但结果只是对樊兰英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的疑问:樊兰英在被侵犯人身权时是否未被羁押过。滨海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21日作出(1991)刑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中写有“1991年12月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书中称,很明显直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25日作出(1992)刑上字第27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这段时间樊兰英一直被羁押着。
“这样的疑问真的是荒唐可笑。”樊兰英无奈道,虽然现在获得了清白,公职也已恢复,但还有党籍的问题一直都没能得到落实。
当事人可得到赔偿
“樊兰英应该享受国家赔偿。”江苏盐城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姜海生在看了该案件的相关资料后肯定地说。
姜海生副主任分析道,从这些法律文书中,不难看出,案件始于1991年12月21日终于2000年6月9日,樊兰英才被宣告无罪,就是说到2000年6月9日案件才算正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此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实证明,此案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姜海生主任说,“至于当事人的党籍等问题也应该随着案件的水落石出给予恢复,樊兰英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