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自己突然卷进一起合同官司成为被告,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自家酒店的数万元财产紧接着又神秘失踪。为了讨回公道,郑女士迈上了艰辛的维权路。历经8年的努力,郑女士终于给自己讨回了说法,并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拿到有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转眼陷入诉讼泥潭
1995年12月10日,徐州市财贸医院将所属餐厅发包给徐州市民王某经营,并与王某订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承包经营餐厅,每月交纳承包费3000元。合同订立后,王某开始承包经营该餐厅。
此后,在王某经营的一年时间里,酒店生意并不景气,而承包期限还远,想来想去,王某决定将餐厅转让出去。徐州女市民郑女士认为这个酒店经营前景好,愿意付给王某一笔转让费用。双方于是签下转让协议。郑支付了转让费36000元,拿到了营业执照。郑女士随后对餐厅进行了装潢,开始经营,同时每月交给财贸医院3000元。
财贸医院获悉餐厅转让的消息后,多次与郑女士协商,希望由郑女士与财贸医院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同时,财贸医院发出公告,要求与王某解除承包协议,但财贸医院与郑女士未就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财贸医院于是一纸诉状将郑女士告上法庭。财贸医院在起诉前到工商局将该餐厅的营业执照给注销了。1997年9月,郑女士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开庭传票,原告财贸医院仅将她列为了被告人,但是却没有提出任何诉讼要求,这让她有一点“陪绑”的感觉。
数万财产神秘失踪
因为官司,郑女士被迫暂时停止餐厅的经营,关门歇业。1997年12月12日晚,郑女士和家人去酒店发现了惊人一幕,门被人撬开了,屋里凌乱不堪,价值数万元的空调、电视、风扇、桌椅等财产被席卷一空。郑女士立即和王某到医院交涉,才知道是被法院给“先予执行”扣押了。
令郑女士感到不解的是,法院扣押东西为什么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呢?东西现在何处?郑女士随后和王某又到法院交涉。据郑女士介绍,当天在法院,法院出示了一份裁定书和送达回证,并要求他们在日期栏内签上扣押财产之前的日期,郑女士断然拒绝了。
案件结束的时候,郑女士来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卷宗,发现了几处蹊跷的地方,法院扣押酒店财产,但同期的裁定书送达手续不真实,并且其中法院扣押酒店财产的法律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手里的日期提前到了扣押前。她还注意到,当年12月12日扣押财产时的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只有一个,而另外在场的竟然还有财贸医院的工作人员。更让郑女士吃惊的是,案件卷宗中扣押物品时的财产交接清单和此后法院对这些物品委托会计师估价时的财产清单之间的物品和数量也不一致,并且这两份清单的物品和数量都和事实不符。自己的彩电、换气扇等贵重物品竟然不在清单之中!这些东西到底哪里去了呢?
一波三折权益难保
从接到法院的传票开始,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郑女士感到不知所措,只能被动的坐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辩。这之间,尽管徐州市财贸医院将郑女士列为被告,但是并没有对她提出任何诉讼要求。
郑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潢,而且也是直接将承包款3000元交给原告人财贸医院的。原告方单方注销酒店的营业执照,并且申请法院扣押自己的酒店财产,导致酒店无法经营,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郑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了要求,希望法院判决原告方财贸医院赔偿自己有关的经济损失。1998年11月26日,一审判决下来了,郑女士竟然成了案件的第三人而并非被告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王某返还第三人郑女士36000元,第三人郑女士给付原告徐州市财贸医院6000元,原告徐州市财贸医院支付第三人郑女士装潢费1786元,判决中对法院扣押郑女士价值数万元财产的事情没有提及。尽管郑女士认为判决有些不尽人意,但此时王某表示要上诉,因此郑女士放弃了上诉。
王某随后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作出了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是撤销了泉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泉山法院重审的裁决。郑女士似乎看到了曙光。
案件重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庭上辩论,泉山法院再次于2000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关于对郑女士的裁决与上次判决基本一样。郑女士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满,认为有关方面应当赔偿自己的经营损失,同时认为法院扣押自己财产的行为也是不妥的。但当时因为经济拮据,郑女士没有提起上诉。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郑女士为了给自己讨回公道,不得不迈上艰辛的维权之路。
工夫不负有心人,郑女士的案件先后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判决出人意料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级法院的指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又出现了让郑女士想像不到的结果。法院经过再审认为,王某和郑女士的转包行为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这也意味着郑女士这么多年打的竟然是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官司。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该案与郑女士无关,但是原审在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郑女士由被告人变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中应该恢复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法院告诉郑女士,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可以重新起诉。
“这个案件前后经历了8年,到现在没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2005年6月24日,郑女士写信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得到赔偿。日前,记者从郑女士口中获悉,目前她已经从法院拿到有关财产的赔偿3万元。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跃东: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后形成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本诉与参加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裁判。而作为本案中的郑女士,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但不是该案的被告,因此法院不能直接扣留郑女士的财产。因为错误裁决导致扣留的财产,必须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