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单位劝退”的报道引起共鸣,社会各界纷纷指责开发区这家企业的做法不对.
本报讯“国家公务员都可以招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什么工厂里就不可以?”前日,本报《3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单位劝退》见报后,引起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家属的共鸣,他们纷纷指责开发区这家企业,希望全社会能对乙肝多些了解,不要谈乙肝色变,让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拥有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
歧视侵害是最痛
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生在电话中激动地对记者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被公务员招考拒之门外,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可以工作的,社会不应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有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向记者吐露心声:单位组织体检本是一件好事,但对我们来说却是如临大敌。每次体检结束后,因暴露了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领导找去谈话,单位即使不将我们辞退,同事的逐渐疏远也使我们无法再呆下去。
昨天上午,记者与开发区那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希望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的就业权,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咨询过医生,也明白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通过就餐传播乙肝病毒,但担心他们日后发病而威胁其他职工的健康,要知道我们公司有职工3000多人。其他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被劝退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职工,将与其他职工分餐。”这位负责人还补充道,“被劝退的职工是在本公司实习的。”
劝退暴露制度缺失
昨天上午,烟台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也认为开发区这家企业的做法不妥,但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企业的这种歧视行为。
3名被劝退的职工告诉记者:“我们在这家电子企业工作一年多了,今年7月份已经毕业,现在不能算实习。如果按照这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说法,毕业就等于失业,那么,我国1.2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能喝西北风去了。”
烟台啤酒厂厂医潘女士看到报道后发表了她的看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10个人中,就有1个人是乙肝携带者。乙肝并不可怕,我国政府已经把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国家计划免疫之中,所有的新生儿、入学儿童和青少年都在预防人群之列。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隐私权,单位无权公开。”
公务员以外行业亟待保障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认为:目前情况下,应以制度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国家应借鉴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制订《用工体检标准》,以作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定。相关法律也应作出规定,体检机构不得在体检结果中透露与工作要求无关的内容,不应泄露除相关行业、职业和职务所要求的用工体检标准之外的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否则应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新闻链接:
2005年1月20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7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