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小雷)律师代人打官司,最后竟然和自己的当事人产生经济纠纷,打起了官司。近日,苏州一律师事务所在为其代理的一家实业公司打完官司后,因该公司不愿支付21万元代理的费用,而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2年10月9日,南京某公司与苏州一家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大义镇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期限自本案开始至本案审理结束。 另约定,公司应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向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
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代理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制衣有限公司赔偿公司连本带利共计146万余元,大义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等。之后,制衣有限公司和大义镇人民政府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2004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以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中止执行。之后,该公司与大义镇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大义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公司105万余元,余款公司全部放弃。同日,公司收取了上述款项,并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但事务所认为,事务所代理的该公司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大义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已经执行终结,事务所已经履行了全部代理义务,该公司如愿执行到105万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给付事务所代理费用21万元,但该公司却不愿支付。因此,律师事务所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宁:《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事务所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取得任何财产,后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委托合同约定事务所的律师费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20%之标准支付,事务所此次起诉所主张的正是根据该标准计算所得的预期利益和利息损失,而不是因解除合同所应赔偿的直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