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黄远萍关于购房补贴的诉讼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于是,她开始到省市相关部门频频上访。但是每次上访的结果都最终落到“学校解决”。不料,学校把她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自此,医院不允许任何人探望她,包括她的母亲。
本报记者 孟登科
单位送治精神病人
8月29日,刚刚开学不久的赣州市一所学校收到通知,说该单位职工黄远萍在外扰乱公共秩序,希望派人接回,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这份通知让学校的领导坐立难安,类似情况已发生多次。
9月26日上午,来接黄远萍的车就停在火车站附近,学校请来了两位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即赣州地区精神病院)的医生,给黄远萍当场诊断。医生初步诊断黄远萍患的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小车直接把黄远萍送到了第三人民医院。
医院医务科刘科长告诉记者:“我们在接诊过程中,是很慎重的。”就黄远萍的入院手续问题,刘科长解释说:“两位医生在火车站附近的面诊,就相当于一般的门诊。到医院以后,她单位的负责人迅速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提供了黄远萍的病情报告。为了谨慎起见,单位还提出要给黄远萍做精神疾病鉴定的申请。在收治程序上没有问题。”
在医务科,本报记者见到了“病情报告”和“鉴定申请”,署名都盖有黄远萍所在学校的公章。黄远萍的母亲向记者证实,单位送其女儿入院,并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
刘科长透露,黄远萍入院时并没有家人陪同,而且所有相关文件都没有家人的签名。学校邓校长也向记者解释:“黄远萍家人根本不承认她有病,也不同意将她送医院诊断治疗。为了对病人的健康负责,只好由单位送她去医院。”学校办公室李主任2006年4月26日的工作日记也写着:“建议家属送黄去医院诊断。”
医务科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很常见。“一般来说,只要有单位的公章,送来的病人我们都会接,不一定非要有家人的签字。”而且,从她来医院工作起,“就是这么做的”。
“我要见女儿!”
黄远萍清楚记得刚进医院的情形:“刚到医院,他们(单位同事和医院工作人员)就扒了我的衣服,换上了病服。一开始的二十多天,我都是被关在了强制病区,双手被绑在床上,身体固定。后来才将我转到了普通病房。”
普通病房就意味着有了一定的活动自由,病人可以在规定的空间内走动。与其他病人相比,黄远萍的特殊之处在于,她不允许被探视,包括亲属。自9月27日,得知女儿被送进精神病院以后,黄远萍的母亲每天都到医院,恳求医院能允许她探视女儿,医院的答复只有一个,“先征得单位的同意”。
刘科长解释:“这是病人的单位特别交待的。病人由单位送来,所有的手续都是单位签的字,所以医院就只对单位负责。”在精神病院,“谁送来即对谁负责”是惯常的做法,尽管拒绝家属探视“确实有点不近人情”,但“医院也没有办法”。
9月30日,即在黄远萍被送入医院的第5天,医院给黄远萍所在学校出具了“疾病诊断书”,诊断黄远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处理意见”一栏注明“目前在我院住院治疗”。
10月18日,医院对黄远萍出具《精神疾病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中度的偏执性精神病”。一位车姓医生向记者说明:“偏执性精神病比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轻了许多。”
此前的10月12日,黄远萍的母亲溜进了医院病房,隔着铁门,和黄远萍说了短短20分钟的话。一个月过去了,母亲没能再见到女儿一面。满脸泪痕的母亲对本报记者说:“我怎么连见我女儿的权利都没了呢?”
购房补贴与行政诉讼
学校称早在2001年就发现黄远萍“出现精神异常”、“工作能力下降”的问题,但是直到最近因其屡屡外出才将她送入精神病院。
学校邓校长并不讳言这其中的关系,“之前,学校就曾要求黄远萍的家人送黄远萍去诊断治疗,家人并不承认她有病,而学校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这次事情发展得这么严重,只能由学校送她去医院了。”
是什么事情引发矛盾?事情如何又变得“严重起来”?
2004年11月,黄远萍得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向学校递交了要求一次性发给其6万多购房补贴的申请书。学校当时答复,赣州市发放购房补贴方案并未出台实施,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作处理。
黄远萍对这一答复并不满意,多次找校领导理论。学校的工作文件显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20余次找学校领导就此事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撕打学校教职工多人”,黄远萍因此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扣除2004年奖金1200元。
2005年3月17日,不服处罚的黄远萍再次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要求给个说法,双方发生了冲突。在现场的几位学校职工均指证黄远萍打伤张某,造成张某“轻微伤害(丙级)”。黄远萍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7天。
“我一个弱女子,怎么可能当着那么多学校职工的面,打伤他(张主任)?”深感冤枉的黄远萍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服气,遂于2005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黄远萍败诉。
由于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黄远萍开始到省市相关部门频频上访。每次上访的结果都最终落到“学校解决”。
五问精神病人送治
本报记者 孟登科 实习生 王成波
2006年9月1日的《新京报》报道,重庆女医师曾四度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而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她并无精神病。法院经过调查,判定丈夫为了“包二奶”而做出虚假病史陈述。
2006年10月21日,27岁的深圳女子邹某被家人强制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接受治疗。邹某对自己要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事先有预料,早在10月8日,就与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邹某认为亲属间存在利益冲突,亲属有虚假陈述、强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因此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她的一切权利。但是,医院以“病人家属拒绝病人与外界接触”为由,拒绝了律师探视其当事人的请求。律师认为医院只对委托人(家属)负责、漠视病人权利的做法并不合理。
近来,被亲属或者供职单位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在各地也均有发生,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精神病人的送治权在谁?
目前在中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治疗。但对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则没有法律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对“黄远萍案”中单位做法表示了认可:“现在有很多上访的事件中,不乏精神病人的案例,而且还很多。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了烦躁不安、危害性倾向等现象,把其送到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和治疗是无可非议的,不通过卫生机关的鉴定程序又怎么确定他是不是有病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则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做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法院的宣告依据是对于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精神病的相关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这可能大大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少则3000多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费用也令人却步。
所以,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避。
现实中,大部分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是由亲属送治,杨小君认为“亲属决定”存在风险:“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亲属可能是首要受害人,但亲属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存在这种受益利害关系,而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也可能根本未患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诊断、治疗与鉴定程序如何规定?
关于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与鉴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应由两名以上主治医生在两周内确诊。如果两名以上主治医生无法确诊,可组织医院的医生会诊鉴定。精神病人可否康复出院由精神病医生提出意见,并由亲属决定。”
在精神病人的确诊过程中,应该有一段时间的观察期,观察期有助于医院确诊,但这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病情属实,那么可能会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另一方面,如果被证明是正常人,那么观察期限制人身自由就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何颂跃主任此前曾表示:“我国目前的民事精神病鉴定程序比较乱,法律对此没有进行调整。怎样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启动后被鉴定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都存在问题。民事活动中,患者、患者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启动的精神病鉴定都只是单方的举证鉴定,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证据而不经过审查和质证过程。”
但是,现实中单方举证鉴定频频发生,其原因就在于强制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定仍是空白。
精神病医院应该对谁负责?
按常理,精神病人的收治是双保险,一方面需要亲属的主动送治并提供病史陈述,另一方面医院还需要面诊。但是这两方面并非不可突破。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何恬认为:“目前,非自愿性住院诊疗的精神病人,其病情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亲属提供的相关病史以及病情描述。”如果医院仅根据亲属的病情陈述作出诊断,难免有失公正。
而且,尽管国家是有相关的精神病检测标准的,但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明显,所以在病症判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正规点的医院可能会依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进行入院前的诊断,以及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相当多的医院,仅仅是按照亲属提供的资料,就予以收治。”如果精神病人和送治者之间存在纠纷,而医院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独立诊断的立场,那么精神病人就很可能被误诊。因为,精神病院“也要挣钱吃饭”,精神病院为了盈利,见病人就收,“以填满空床位为目的”。
现实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只对送治者负责的做法也是惯例。一些比较负责的医院的做法是,得知病人和送治者之间有纠纷的,往往会劝病人出院,等纠纷解决后再送治;但是大多数的医院对这一因素并不理会,医院所遵循的“为送治者负责”的不成文规定,往往就是“为买单者负责”。
事实上,由于精神病的诊断的特殊性,要想事后追究责任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研究员认为:“特别是非器质性的精神病如躁狂、偏执、精神分裂症等只是判断性的概念,而缺少实在的证实根据和实验证明,它不像器质性的精神病可以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所以在鉴定上存有很大的主观性。”
况且,即使是误诊,也只有等病人治疗出院以后才能提起相关的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只能事后追究责任,而不能提前预防。因此,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风险并不大。
刘白驹研究员举了一个例子:“我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有个女精神病人被医院实施了节育手术,但医院声称是为了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最后这件事也不了了之。有时候精神病人往往处于治疗的弱势地位。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这也往往成为了监管的盲区。”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精神病人在强制治疗期间的权利问题不可漠视。孙东东教授认为:“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情况极其少,相反,现实存在的是大量的精神病人没有条件得到有效治疗,不能因为机械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杨小君教授则明确反对制度设计中忽略少数人的倾向:“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的要求。因此,将表面正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存在探讨的空间。就整体估计,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医院的情况属“极少数”,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学者不仅要关注“大多数”的问题,也应关注“极少数”的问题。而且,如果正是法律的缺失或漏洞导致这类案例产生,那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类案例将会更多地出现。”
事实上,杨小君所关心的“极少数”的问题,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刘白驹研究员认为:“在治疗中,如果不是紧急情况,病人应享有最少约束治疗权、探视权、通信及隐私权等。”
杨小君教授认为“黄远萍案”中医院的做法“绝对不正确”,“一般情况下,家属是完全可以要求与病人见面和照顾病人的,医院只能对病人和其家属负责,怎么能对单位负责呢?”
理论界普遍认为精神病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应该被尊重,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很多病人的权利被限制了,因为一到了医院就由不得自己了。
《精神卫生法》何时出台?
专家们一致认为,精神病方面相关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
尽管有部分地区如上海已经出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但是,杨小君教授认为:“由于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内容,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法规中含有限制人身自由内容是不合适的。”《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就已启动,但只1990年就十易其稿,直到今天也没能正式出台。杨小君建议:“应当提升制定机关的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精神卫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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