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甜姐公司与海桥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由海桥公司对甜姐公司进行全方位包装宣传,其成本投入约40万元,作为购买甜姐公司55%%股权的费用,同时由海桥公司派一财务人员进驻甜姐公司,负责财务方面的全面工作。
签约后,海桥公司人员进入甜姐公司担任出纳。但一个月后,该名工作人员将公司保险柜内存放的10670元现金取走。海桥公司称,为甜姐公司进行空中广告宣传,产生了费用,且还应从甜姐公司分配利润,因此拒绝返还10670元现金。法院判决
渝中区法院审理判决,海桥公司以对甜姐公司进行全方位宣传的投入方式,作为其购买股权的费用,该约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属无效协议。海桥公司派驻甜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得同意的情况下,取走甜姐公司资金,侵犯了甜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当返还。而海桥公司为甜姐公司所作宣传产生的费用,属另一法律关系,另行解决。律师说法
市律师协会杨传明律师:两公司在入股方式上程序违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入股方式有现金、实物或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本案中,出资方式是虚化的,没经过工商验资,没有出资证明,工商机构无法进行备案确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