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蒋先生在石桥铺购买一套门面房,总价45.5万余元。合同约定,同年5月交付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房若逾期30天后,开发商每天向蒋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做违约金。5月28日,楼盘竣工,开发商通知接房,蒋以房屋没经质量验收为由拒绝接房。 两个月后,工程验收。同年10月,蒋认为所购房屋具备经营条件了,办理了接房手续,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时间141天,但开发商仍没出示质量证明文件。
蒋认为,双方以质量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但开发商交房时没出示质量合格证,已构成违约,他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141天的违约金1.9万余元。开发商认为房屋已符合交房条件,但蒋不接房,不是他们的错。法院判决
九龙坡法院认为,开发商不能证明约定交房时已质量验收合格,蒋拒绝接房的理由正当。且141天后接房时,开发商也没出示质量合格证,开发商违了约。因此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律师说法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强律师:双方就交房条件进行了约定,房屋要质量验收合格才能接房。开发商因没拿出合格证,达不到约定条件,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